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了《银行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要求银行办理跨境业务应严格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按照本指引规定和要求,以风险为本,切实履行“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职责,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跨境业务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根据《工作指引》,银行应在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或与客户建立跨境业务关系时,切实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严格按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及跨境业务管理相关要求,使用可靠的数据或信息、独立来源的证明文件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和核实,充分了解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等,确保客户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以及客户身份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记者了解到,银行在办理跨境业务的准入和存续期间,应识别客户以下背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在相关监管部门和银行的违规记录、不良记录等;客户经营状况、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主要关联企业与交易对手、信用记录、财务指标、资金来源和用途、建立业务关系的意图和性质、交易意图及逻辑、涉外经营和跨境收支行为、是否为政治公众人物等。 《工作指引》明确,客户有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虚假身份证明资料、经营资料或业务背景资料,开户理由不合理、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等情形的,银行应拒绝受理其业务申请,并按反洗钱相关规定报告可疑行为。 《工作指引》提到,银行不得以跨境业务竞争和发展需要为由降低尽职审查标准,也不得以资金风险较低而降低或免于尽职审查责任。经尽职审查无法排除风险或发现客户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银行应将其纳入高风险客户名单,并在一定时间内限制或拒绝为其办理某类或所有跨境业务。
为推进住房公积金信用体系建设,连云港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出台了《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分类分级、动态调整等原则,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积极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提升住房公积金整体管理水平。 《办法》指出,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认定其信用等级,缴存职工信用等级分为守信(A级)、一般失信(B级)、较重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缴存单位及关联单位信用等级分为守信(A级)、一般失信(B级)、严重失信(C级)三个等级。 其中,缴存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期或累计逾期6次以上、12次以下的;经查实有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未遂等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C级,应当列入较重失信行为对象名单。缴存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期以上或累计逾期12次(含)以上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时提供虚假承诺等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D级,应当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对象名单,进行失信惩戒。 评定为C级的缴存职工,根据具体情况可依法采取通报有关单位;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暂停其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等一项或多项方式予以惩戒。评定为D级的缴存职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暂停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共享平台和自然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通过“信用连云港”网对外公示,失信名单有效期5年等惩戒方式。 缴存单位有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按规定时间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2个月以上等情形的,评定为信用B级,应当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缴存单位有经查实有配合职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等情形的,评定为信用C级,应当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对评定为B级的缴存单位和关联单位,将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可以采用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对评定为C级的缴存单位和关联单位,将采取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纳入社会法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共享至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通过“信用连云港”网对外公示,失信名单有效期5年;取消评先评优;通报上级监管部门等惩戒措施。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系统业务记录、信用信息记录、执法检查记录等信息综合分析,评定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并对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信用主体可以向中心提出信用评价异议或信用修复申请。
信用建设如何助力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健全依法诚信的自律机制和监管机制。《中国信用》杂志记者梳理发现,方案涉及信用的相关表述累计多达14次,主要聚焦信易贷、信用承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三个方面。 方案指出,要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畅通市场循环,疏通政策堵点,打通流通大动脉,推进市场提质增效,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 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方面,方案指出,积极稳妥发展普惠金融,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信易贷”模式推广力度,支持开展信用融资,拓展贷款抵押质押物范围。 根据方案,健全依法诚信的自律机制和监管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将市场主体的承诺履行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承诺的市场主体,根据信用记录为其提供便利措施;对不履行承诺的市场主体,视情节依法实施限制。完善企业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机制。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另一方面,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动税收管理、进出口、生态环保、医疗保障、医药招采等更多重点领域深入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精准便利的服务。 业内人士指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此次印发的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信用建设在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中的着力点,有助于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浙江省财政厅近日印发了《关于简化供应商信息登记和试行供应商诚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按统一标准设置“政府采购诚信分”。 A级为“红名单” “政府采购诚信分”由哪些指标组成,评价标准又是什么呢?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政府采购诚信分”总分为1000分,由基本情况(100分)、公共信用情况(200分)、诚信记录(400分)和用户评价(300分)等一级指标组成,一级指标下各设若干个二级指标。例如,一级指标“基本情况”,又包括二级指标“基础信息”“企业划型信息”“其他政策性扶持企业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评价标准为“供应商信息维护准确、完善程度”,细项拆分又包括“供应商信息登记完成(70分)”“如实填写企业划型信息(10分)”“如实填写是否属于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企业(10分)”“如实填写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信息(10分)”等。 据介绍,“政府采购诚信分”分为A、B、C、D、E五个级别,其中A级为优秀,综合评价分值900分以上(含);B级为良好,综合评价分值800分(含)~900分;C级为中等,综合评价分值700分(含)~800分,D级为较差,综合评价分值600分(含)~700分;E级为差,综合评价分值600分以下。其中A级为政府采购红名单。 列入“黑名单” 不得参加采购活动 那么,不诚信供应商将承担怎样的后果呢?《通知》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共同建设和管理供应商诚信档案,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信用监管信息共享和关联整合,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红名单与黑名单联合奖惩体系。政府采购黑名单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统称。供应商被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的,依法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各级财政部门应将行政处罚等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其相关信息由浙江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监管栏目”对外公开,同步推送至“信用浙江”平台,公开时间按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有关办法执行。 根据《通知》,各级财政部门、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如实记录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财政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个人)可依据制度规定、合同约定,对供应商作出诚信扣分,作出扣分前,应在线或书面通知供应商,允许其申辩或澄清。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诚信条款及时在线对供应商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系统自动记入该供应商诚信档案。 整改到位诚信分逐年修复 那么,诚信分一旦被扣,供应商是不是就“永无翻身之日”了呢?据了解,诚信管理是为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并非“一棒子打死”。《通知》对此明确,供应商因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被诚信扣分,整改到位且无新发生违法记录的,其诚信分逐年修复。修复期自处罚、处理生效之日起计算;供应商被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的,修复期从禁入期结束之日起计算。供应商发现诚信档案信息有误的,可在线或书面向信息录入单位反映,由信息录入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修正。 为了减轻供应商的负担,《通知》还明确,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并且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失信记录,采购组织机构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政府采购交易平台自动核验信用记录。在核验功能开通前,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对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举行“金融支持保市场主体”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五场)。征信管理局副局长田地在会上表示,个人征信业务需要持牌经营,并纳入征信监管。打着大数据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旗号,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田地介绍,《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近期正在司法部网站和人民银行网站同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把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均认定为信用信息,利用信用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作出画像、评价等活动均认定为征信业务,从用途上明确了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的范围和边界。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应用数字化手段探索征信服务新模式,在进一步拓宽征信业务范围、提供多样化服务的同时,非法从事征信业务、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等问题也越发突出。”田地强调,《办法》出台后,人民银行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征信业务的行为,规范征信市场发展,使征信业步入有规可循、公平竞争、高质量发展的正轨。 此外,田地在会上还表示征信管理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推进征信市场高质量发展为抓手,积极发挥征信在保市场主体工作中的作用。 一是二代征信系统2020年正式上线运行,提升数据采集能力、产品服务能力、系统运行性能和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掌握借款人在金融机构的总负债情况。 二是针对实体经济在产业链上和企业之间相互拖欠形成的商业信用,建成全国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企业融资提供信息确权登记。 三是2020年共减免征信查询、应收账款登记等费用9.8亿元,惠及金融机构及企业4000多家。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的征信报送予以调整,惠及各类企业56.9万户,其中小微企业52万户。 四是指导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建设地方征信平台,利用地方政府掌握的小微企业数据,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支持。探索出台州经验和苏州经验,在全国复制推广,目前已建成省级平台6家、地市级平台30多家。比如,广东的“粤信融”、四川的“天府通”等平台在支持“稳企业、保就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是大力发展市场化征信机构,批设第二家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先后备案企业征信机构131家。通过市场机制,引导征信机构运用市场监管、纳税、生产经营、水电气缴费等信息,帮助无信贷记录的小微企业获得首次信贷。人民银行对7家市场化征信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成效监测显示,截至2020年末,累计帮助234.55万户小微企业获得融资1.41万亿元,获贷率20%;其中信用贷款5914.72亿元,占比42.03%;平均贷款利率6.99%,贷款不良率1.16%。 六是发展信用评级市场,对近400家发债企业开通了信用评级绿色通道,对477支疫情专项债券开展了信用评级,涉及债券规模7380亿元。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央行内部(企业)评级结果运用,对于“可接受”及以上级别的小微企业简化审贷流程、降低贷款利率、提高贷款效率。 七是深入推进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各地开展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和信息应用,全国各地共建设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系统209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