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02, 2021

为进一步优化审计与评估机构执业生态,压实“看门人”责任,督促审计与评估机构规范执业,证监会日前通报了2020年审计与评估机构检查处理情况,拟对8家次审计机构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下一步,证监会将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要求,持续加强资本市场会计监管。 据悉,证监会在检查中发现以下三方面问题:在机构管理方面,普遍存在内部管控不完善,总部对分支机构的一体化管理不到位,质量控制体系和独立性管理有缺陷,分级复核形式化,或有收费时有发生等通病;在审计执业方面,除常见的函证、监盘、分析程序、审计抽样、截止性测试、关联方审计等基础程序执行不到位外,缺乏执业怀疑、对重大异常情况和重要审计证据中的异常迹象未保持合理关注、未采取进一步应对措施的问题比较突出;在评估执业方面,收益法评估中对营业收入及其增长率、毛利率、折现率等主要参数预测依据不充分,未恰当说明预测趋势与历史业绩和现实经营状况、行业状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等问题依然突出。 关于检查问题的处理情况,证监会表示,根据本次全面检查及专项检查情况,拟对8家次审计机构及28人次注册会计师、6家次评估机构及27人次资产评估师、6名违法买卖股票的执业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同时对部分涉嫌违法违规的问题线索移交稽查处理。各证监局根据检查情况对105家次审计机构及225人次注册会计师、22家次评估机构及47人次资产评估师分别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证监会强调,资本市场是以高质量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市场,审计与评估机构是保障公众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看门人”。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要求,持续加强资本市场会计监管,促进审计与评估机构全面提升执业能力,构建良性执业生态,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财务信息质量,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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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02, 2021

为进一步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山西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近日联合会签《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虚假诉讼行为应当认定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就“捏造事实”的具体情形、虚假诉讼常发环节、虚假诉讼的发现途径、易发案件的常见类型以及重点审查的情形等作了详细列举,便于司法理解和实践操作。 《规定》提出,公、检、法在查办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中可以相互借调、复制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案件卷宗,并明确了公、检、法在履职中移送案件线索和查办案件的职责和义务。要求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以增加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全社会虚假诉讼防范意识。加强沟通联系机制建设,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积极构建信息互通平台,实现虚假诉讼信息共享,加强对虚假诉讼的预警和研判,有效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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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02, 2021

为进一步加强生物医学科研诚信体制建设,提高广大医学科研人员诚信意识,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了《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行为规范》提出,医学科研人员在发表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过程中,论文、著作、专利等成果署名应当按照对科研成果的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无实质学术贡献者不得“挂名”。 《行为规范》明确了医学研究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明确医学科研行为涵盖科研项目的申请、预实验研究、实施研究、结果报告、项目检查、执行过程管理、成果总结及发表、评估审议、验收等科研活动全流程。同时,明确提出科普宣传中不得向公众传播未经科学验证的现象和观点,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等准则。 在科研成果管理方面,《行为规范》要求,医学科研机构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对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科研不端情形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行为规范》还特别强调,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内医学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不允许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人员奖励奖金、临床工作考核等挂钩,对在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内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医学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学术期刊预警黑名单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同时,根据当前医学科研诚信面临的新挑战,《行为规范》明确提出,同意署名的导师、项目负责人对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在承担管理、指导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同等责任,医学机构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意见应当予以公布。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对科研论文和成果发表的署名管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无实质性贡献挂名的责任;要妥善管理医学科研相关原始数据、生物信息、图片、记录等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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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02, 2021

今年伊始,北京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再添“神器”!近日,香奈儿公司通过北京海关“云确”平台对一票出口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进行了确权,仅用9分钟就鉴别出“山寨”包。“‘云确’平台可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零接触’‘零遗漏’远程快速确权;同时,经权利人鉴定排除侵权的货物,海关可当场放行,大幅缩减合法货物通关时间。”北京海关综合业务处处长曹永斌告诉记者。 一直以来,海关始终保持对侵权商品“零容忍”,不断出重拳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2020年海关总署部署全国海关密集开展“龙腾行动2020”、寄递渠道“蓝网行动”、出口转运货物“净网行动”等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不断升级对新兴业态知识产权保护,严打跨境电子商务领域侵权违法行为,强化对侵权高风险防疫物资的甄别和查处。2020年全国海关共扣留侵权嫌疑货物5618万件,同比增长20%。 打击“化整为零”侵权行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将侵权假冒的目光转向跨境电商平台,给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2020年4月28日,成都海关对一批跨境直邮出口货物实施查验时,发现某企业申报品名为“手表”的包裹有200多个,经随机抽查发现是一只劳力士手表,虽印有“ROLEX”品牌标志,但外包装简陋,做工粗糙,存在较大侵权嫌疑。经开箱查验清点,共有312只手表,涉及劳力士、江诗丹顿等多个知名品牌。经相关权利人确认,该批手表均为侵权产品。 记者了解到,针对邮寄、快件、跨境电商等渠道侵权风险,海关总署2020年3月15日开展寄递渠道知识产权保护“蓝网行动”。行动期间,全国海关共在进出境邮件、快件渠道中扣留侵权商品5.55万批次,同比增长17.16%,有力打击了“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的侵权行为。 严打的同时,全国海关加强政策宣讲,督促寄递企业规范收寄验视,进一步深化与电子商务平台合作。例如,杭州海关利用浙江跨境电子商务发达的优势,与多家全国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搭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工作站,运用“信息共享、线索互通、联合打击”的合作机制,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精准定位售假商家,引导电商平台积极开展综合治理,构建起互联网领域打击侵权共治格局。南宁海关与跨境电商平台建立信息通报机制,督促电商平台下架131类涉嫌侵权商品,对90个卖家作暂停业务处理。 加强侵权防疫物资查处 严把出口防疫物资质量关是有效支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危机、维护中国制造形象的关键一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海关总署部署了全国海关强化对医用口罩、防护服、测温仪、呼吸机等侵权高风险防疫物资的甄别和查处。 2020年,上海重点口罩生产企业——上海大胜卫生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反映频遭侵权后,上海海关指导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并开展重点查缉,连续截获6批侵犯“大胜DS”商标权的口罩41.5万只,使侵权行为得到及时有效遏制,口罩行业进出口秩序得到规范。据企业反馈,全年口罩销量高达1.8亿只,同比暴增近5倍,海外市场份额也较上一年增长近一倍。此外,上海海关与公安机关将防疫医疗物资作为行刑衔接合作重点,连续移送侵权口罩等案件5起。 针对江苏沭阳、泗阳等地防疫物资生产企业集中特点,南京海关筛选出52家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指导医用防护服、隔离衣、一次性医疗手套等专业性产品出口知识产权合规申报,助力防疫物资顺利出口,成为当地外贸的一大亮点。 为支持世界各国开展疫情防控,有效制止非法假冒药品和医疗用品跨境流动,海关总署组织全国海关积极参加世界海关组织发起的制止非法假冒药品和医疗用品跨境流动的国际联合执法行动。行动期间,全国海关对进出口侵权高风险的防疫医疗物资及药品等商品加强布控和查验,共查获侵权防疫医疗物资及药品案件5起,涉及商品160万件,有效震慑了侵权违法活动。 优化服务助企维权创新 全国海关持续优化服务内涵,完善帮扶措施,不断提升出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维权能力。2020年,全国新增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企业4263家,其中国内企业2710家,占63.57%,企业分布区域由原来多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东南沿海省份向中西部地区扩散。 兰州海关协助具有89年制药历史的“中华老字号”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联合天津、上海、深圳等海关开展执法协作,首次在出口环节扣留侵犯其“慈”牌商标中成药7344瓶。哈尔滨、青岛海关在自贸区内创新出口货物专利纠纷担保放行方式,引入第三方为发货人提供反担保金放行货物,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深圳海关针对关区高新技术创新企业聚集、专利权保护需求迫切的特点,持续完善“主动保护、协同打击、专业标准”的专利权保护模式,查办专利侵权案件11批次。 各地海关密切关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最新动向,深入了解企业经营和维权困难,鼓励企业积极应对侵权纠纷。北京海关联合北京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联盟开展培训,向进出口企业普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知识,帮企业了解目标国家海关政策和维权措施。江门海关联合江门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知识产权海外护航”项目,为重点行业企业提供商标海外布局指导、产业专利预警分析服务。 密切配合强化跨区执法 全国海关进一步深化跨关区作战执法模式,去年通过“共享线索”“共析案情”“共商策略”等开展各层级关际合作254次。 南京、郑州、合肥、南昌等海关针对邮递渠道侵权货物漂移的潜在风险,通过对揽件人、寄件人等相关信息的精准摸排分析,开展联合执法。合肥海关共扣留侵权货物3388批,较上年增长10倍;郑州海关扣留侵权货物4031批,同比增长69%;南昌海关扣留侵权货物445批,较上年增长37倍。全国海关密切行政司法保护联动,深化与市场监管、食药监、烟草专卖部门和法院等行政、司法机关的合作。呼和浩特、沈阳、南昌、汕头、海口、兰州等海关与地方市场监管局签署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在执法协作、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研究、案件线索通报移送、企业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密切协同配合。 全国海关还依法及时公开海关知识产权处罚案件信息,发挥“处罚一个,震慑一片”的警示作用,2020年共计公开行政处罚信息1360条,联合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对失信违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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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02, 2021

为强化失信惩戒效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在官网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主观恶意明显、违法情节严重、多次违法失信等情形,不予信用修复。 《征求意见稿》要求,按照不同行业领域特点对企业实施信用修复,应综合考量违法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当事人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情况,构建与违法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修复条件、程序和方式等,实施精准修复。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依法公示的各类信息,包括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年度报告等,可以通过在公示系统中缩短公示期限、更正信息和停止公示等方式实施信用修复。 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对企业实施信用修复时,《征求意见稿》指出,设定与违法失信情形相对应的信用修复期限、程序、方式等,确保信用修复精准性、有效性、及时性。其中,综合考虑行政处罚违法领域、性质和情节等,设定3个月、6个月和1年基础公示期,基础公示期满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当事人,在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对于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后申请移出的,由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为强化失信惩戒效果,对主观恶意明显、违法情节严重、多次违法失信等情形,不予信用修复,公示期满后方可停止公示,如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一年内有两次及以上违法失信情形的;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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