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04, 2021

闯红灯、弃养宠物、欠缴水电费、不回家看望老人……每当出现某一行为要与征信挂钩时,总能引来广泛关注。 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建立与完善,不少新业态也随之诞生。4月8日,《2020中国公共信用数字化市场白皮书》在京发布。白皮书显示,我国公共信用数字化市场规模从2015年的2.4亿元快速增长至2019年的11.2亿元,未来三年将保持15.4%的复合增长率,预计2022年市场规模将达到17.2亿元。 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可抵达何种高度,公众与市场都拭目以待。 信用数字化建设与新基建战略息息相关 “我们现在处在匿名社会中,信用解决的是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金电联行首席咨询官汤江灏认为,在市场经济占主导的前提下,要打破信息不对称,信用是必不可少的载体。 “公共信用隶属于社会信用体系,特指各级政府主导的一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赛迪顾问电子信息产业研究中心副总经理贾珊珊介绍,政府公信力、科研诚信、个人信息保护等都是公共信用未来发展的重点。 中国经济信息社新华信用事业部总经理李伟认为,过去关于信用的应用场景都比较单一,社会信用之所以被大家寄予厚望,是因为它有丰富的想象空间。据介绍,目前社会信用的应用可分为信用监管、信用经济、信用消费、信用治理、信用文化建设五大场景。“信用服务的方式、场景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革。” 白皮书显示,2019年我国公共信用数字化市场规模达11.2亿元,中央部门的公共信用数字化平台已经基本搭建完毕,平台建设逐渐向地方倾斜。未来三年,市场将保持15.4%的复合增长率,预计2022年市场规模将达到17.2亿元。 在贾珊珊看来,公共信用数字化建设与以数据为底座的新基建战略息息相关,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提高社会治理的效率,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公共信用体系的建设可以反映出市场经济发展的成熟程度。” “信用建设和大数据产业是一个非常大的改造,这个蛋糕最后要做多大,实际上要关注的是面粉,那么数据和信息就是面粉。”天眼查副总裁金堤征信总经理王坤分享了一组数据,每天大概有200万家公司在发生商事主体的工商信息变化,有20多万家公司会涉及到诉讼、行政处罚等信息。“这些都是构建信用建设、数字新基建的底层。” 贾珊珊介绍,公共信用数字化市场产品可分为软件、软硬件一体化、服务、硬件四类。根据白皮书,2019年公共信用服务类项目投资额达1.1亿元,未来公共信用平台业务将向下游延伸,如信用评价、个人信用分、联合奖惩、“信易+”应用等相关的系统运维和数据服务。 信用服务机构金电联行副总裁曹银强预测,未来公共信用数字化的建设主体将从牵头部门转向行业主管部门,从政府行为延伸到所有的经济活动中。 信用体系建设面临两大挑战 李伟提出,数字时代模糊了过去对信用信息的定义边界,过去不能采集的数据,现在能采集了,对社会信用数字化建设无疑是一个机遇。 信用数据的收集、使用与储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汤江灏提出,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第一大挑战就是“依法依规”。德国的《商典法》于1900年出台,明确要求了企业在什么条件下、对什么信息要进行公示、披露;1974年,英国颁布《消费者信用法案》,对行业领域某一类主体对象的信用进行了严格的约束。但在我国,“依法依规仍然会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 曹银强认为,已经出台的《民法典》、即将出台的《国家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如何保护数据安全做出了详细规定,未来针对信用市场合规的要求会越来越多。 除了依法依规,信用体系数字化建设面临的另一个挑战是评价体系的建立。汤江灏指出,“谁用信谁评价”是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的标准之一,而合规式的评价、用于监管的风险识别的评价,它们的算法、数据维度都是不一样的。 除此之外,王坤认为,政府拥有最大的公开数据库,但政务数据的公开和市场化应用还有待进一步推动。“哪些能给出去?以什么方式给出去?使用者是不是要受到所有者的授权?监督授权时间长度又是多少?这些问题其实还在讨论的过程中,并没有一个清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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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4, 2021

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专项治理,重点聚焦四个方面 日前,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重点治理通过虚假承保、虚列费用、虚挂业务、虚挂人头套取资金,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等行为。 根据《通知》,为深入推进人身保险市场治乱象、防风险工作,银保监会决定围绕销售行为、人员管理、数据真实性、内部控制等方面,对人身保险市场存在的典型问题和重点风险进行一次专项治理。 通过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背后的贪腐问题,深入剖析问题和风险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解决问题、化解风险的根本措施,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行业形象,促进人身保险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此次专项工作将重点聚焦四个方面,在销售行为方面,重点治理销售过程中误导消费者、异化产品、管理失当等行为;在人员管理方面,重点治理人员管理弄虚作假、松散失序等行为。在数据真实性方面,重点治理通过虚假承保、虚列费用、虚挂业务、虚挂人头套取资金,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等行为。在内部控制方面,重点治理业务控制、财务控制、高管履职、风险管理、内部监督等存在的问题。 《中国信用》杂志记者了解到,根据工作安排,2021年4月~5月,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组织所有分支机构逐条对照治理重点。2021年6月~8月,银保监局对辖内人身保险机构自查自纠报告严格把关,并结合属地监管总公司和辖内省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自查自纠情况,采取上下联动、“解剖麻雀”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银保监局于2021年11月1日前,向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报送专项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实施、机构自查自纠、监管抽查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和原因分析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的意见建议。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剖析问题和风险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完善监管制度,构建防范化解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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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4, 2021

失信惩戒应是法律责任体系的后置步骤,只有当刑事责任无法达到信用教育和威慑目的时才可以施加失信惩戒。 惩戒主体应当根据社会评价,以失信者的整体信用为考量综合决定是否予以惩戒及相应的惩戒措施。 通过统一的社会信用立法明晰失信惩戒与传统法律责任的衔接,并在各专门领域的法律中进行配套的立法完善。 结合道德风险、失信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对失信者是否予以失信惩戒以及相应的措施。 (一)谦抑性原则统摄下把握传统法律责任体系和失信惩戒的调整顺序 对于传统法律责任体系和失信惩戒之间的衔接问题,可以类比行政法和刑法之间的关系,引入谦抑性原则予以调整。 作为通过公权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二次调整,行政法规制和刑法规制所要保护的“权益”是高度同构的,一般而言,犯罪行为在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同时,也必然同时侵犯了前置的行政法规范所保护的法益。 以调整法益的深度来看,刑法是以禁止和惩罚性法律的形式出现的,具有谦抑性,行政法调整的法益相对刑法则更浅。 以经济领域为例,国外学者认为经济行政法包含用于调整经济行政违法和经济刑事违法行为的规范,但是情节更严重的,可以适用刑法,且适用的前提是,经济参与者当时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的,确切地说是应受到法律惩处的行为。 同样,在信用场域下,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失信惩戒的功能都是在于对失信者的信用教育和威慑作用。 谦抑性原则强调的是失信惩戒应是法律责任体系的后置步骤,只有当刑事责任无法达到信用教育和威慑目的时才可以施加失信惩戒,否则失信惩戒就应保持谦抑的姿态。 比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调整之后,失信惩戒就应当处于谦抑的姿态不运作。 有学者认为可以在法律惩罚和失信惩戒之间设立一个缓冲程序,例如完善警告程序或信用承诺程序,也是对谦抑性原则的具化。 (二)法律责任系统论视角下重塑一事不再罚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分别是行政法和刑法中的重要原则。 法的安定性要求公权力对某一行为的评价或奖惩应该具有最终的确定性,而非需要惴惴于未来随时可受到的处罚,这种不确定性会损害人的尊严和法的权威。 笔者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囊括信用的法律责任系统论整体视角中应当融合演化成新的运作逻辑。 失信惩戒和传统法律责任的本质区别在于信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评价而非处罚,但是惩戒主体往往并不是根据社会评价作出失信惩戒,直观上似乎依然是根据特定行为作出失信惩戒。 理论上,惩戒主体不能因为刑罚或者行政处罚而直接对行为人施以失信惩戒,或者基于任意的犯罪行为或行政处罚就将信用分数扣至足以实施失信惩戒的标准线,而是应当根据社会评价,以失信者的整体信用为考量综合决定是否予以惩戒及相应的惩戒措施。 对此,需要更多的实体和程序上的制度设计来杜绝这种重复惩处现象的蔓延。 (三)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下强化中央和地方设定权的立法完善 关于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关系存在同质论与异质论的区分:同质论在于两者本质上都是对人民权利之限制;异质论主张行政处罚并无道德、伦理之非难性,纯粹为行政目的而设。 同质性决定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与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本质上是共通的。而异质论的危害在于,它使得行政处罚逃脱了类似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束缚,赋予政府极大的处罚形态的设定权,不仅导致了实践中的极度混乱和政府权威的极大损害,也反映了把问题都放在行政领域解决的“全能政府”情结。 类似的,失信惩戒、行政处罚和刑罚三者本质上也是相通的,均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 失信惩戒的设定权也应当法定化,通过统一的社会信用立法明晰失信惩戒与传统法律责任的衔接,并在各专门领域的法律中进行配套的立法完善。 其中,行政处罚作为失信惩戒的重要措施,中央和地方应在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下优化立法,明确失信惩戒行政处罚的性质,包括处罚依据、处罚主体、处罚形式、处罚程序等要素的法定化,为失信惩戒的相对人提供司法救济的准确依据。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并将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实施。 新《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定义、增加了行政惩罚的法定种类,并围绕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做了重点修改,这些问题的解决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控制失信惩戒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四)比例原则指导下审慎控制行政权以矫正道德泛化趋势 针对实践中行政机关认为失信惩戒“好用”“管用”就“滥用”“泛用”的裁量权膨胀现象,笔者认为可以引入比例原则,为行政性惩戒提供控权和利益平衡的向引以抑制道德泛化的趋势。 具体来看,比例原则分为三个子原则: 其一,适当性原则。失信惩戒的行政性监管和约束应当有助于诚信建设的目的达成,而不是道德约束,更不是方便行政机关的治理目的; 其二,必要性原则。惩戒的措施应当尽可能地选取对失信人侵害最小的手段; 其三,衡量性原则。适当性原则的目的和必要性原则的手段之间必须保持正当、理性、均衡的比例。 行政裁量基准是比例原则的一种具象体现。《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首次在地方政府规章中对裁量权问题进行规定,细化行政机关的法定裁量权。 在失信惩戒领域中,行政权的形式同样需要裁量权基准的控制规则来结合道德风险、失信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对失信者是否予以失信惩戒以及相应的措施,部分地方立法的尝试值得借鉴。 《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将失信行为按照程度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并分别匹配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如“被处以严重行政处罚的(按照各部门或者各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认定)”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克拉玛依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与江苏的做法有异曲同工之处,其直接采用计分制管理,同样分成了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根据失信程度和时间频率扣去相应的分数,在低于一定分数后统一进行联合惩戒。此般规定均有助于审慎控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结语 当前,失信惩戒仍无法抽离于传统的三大法律责任,失信惩戒不应仅仅被生硬地嵌入既有的传统法律责任体系,而应结合自身的运作逻辑有机地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体法律体系中,在法治与德治,公权与私权、自由与限制之间维持平衡。 失信惩戒与经典三大法律责任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基于信用信息,而后者则基于特定的行为,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但是从信用规制的本质出发,这些法律责任都是相通的。 失信主体的违规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视为一个整体的系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信用责任之间应当相互联贯,相互衔接,部门法之间不应该是泾渭分明的,而是休戚相关、辅车相依的,通过动态互动、统筹发展以不断完善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20年是《规划纲要》中规划期的最后一年,失信惩戒与传统法律责任体系之间的融合具有承上启下的现实意义。在实务界与理论界的双重努力下失信惩戒将成为有效的法治手段,成为诚信社会发展的推动力和新时代我国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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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04, 2021

本市再推11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本市“减证便民”行动又有新“动作”。记者从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获悉,本市推出第二批告知承诺制证明目录,11项证明可以选择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此外,还有5项办事证明直接取消,3项证明将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信息,不再需要办事人开具,2项可提交相关凭证代替证明。方案将于5月20日之前陆续施行。 申请保障房备案可适用告知承诺 为更好地方便企业群众办事,今年2月,本市印发《全面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在公布保留的51项证明中最大限度推行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首批17项证明可以选择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此次推出的第二批共11项证明,涉及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委等6个证明索要部门。 记者注意到,11个事项中有的涉及市民办事“高频”业务。比如,以往居民申请保障房备案资格时,需提交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开具的收入和住房证明,今后可以申请告知承诺制了。再如,市民申请法律援助时,需提交的现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也可以申请告知承诺制。 市政务服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和第一批一样,此次主要是在保留原有办理方式的基础上,增加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也就是说,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如果办事人愿意承诺,同时又符合办理的条件标准,则可以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如办事人不愿意,或不符合办理的条件标准,则仍可以通过原有方式开具证明。”该负责人解释,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项证明由“群众来回跑”变系统核查 本市还将再取消5项办事证明。“原因是设定依据已经调整,不再实施。”市政务服务局相关负责人举例,比如外资企业投资方申请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时,不再需要提交境内外金融机构开具的资信证明;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时,也不用开具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还有3项证明由“群众来回跑”变“政府办”“信息跑”。“不动产权利人因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号码变化,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时,以前需要提交身份变更证明,办事人可能要跑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等。今后将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信息,不再需要办事人开具。” 另有2项证明则增加了证明方式,如果办事人能提交相关凭证,也可以代替证明。其中,在京寄住或借住他人房屋的个人,申请办理居住卡时,如若提交房屋产权证和房主手写的寄住或借住凭证,公安部门就不能再索要房屋所有人或户主开具的寄住或借住证明。居住在学校、医院、研究所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个人,申请办理居住卡,如若提交有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公章的在住凭证比如入住通知单、宿舍分配单等,也不再需要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开具的居住证明。 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核查和监管 记者了解到,第二批告知承诺制证明和清理规范证明将于5月20日之前公布实施,其中有2项将于8月底之前施行。市政府审改办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告知承诺制证明和清理规范证明所涉及政务服务事项的流程优化,加强信息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相关信用体系建设,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方便。 繁琐的各类证明曾一度困扰市民。记者梳理发现,2016年以来,北京全面清理、规范、优化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企业、社团、银行、企业上市等各类证明,5年时间,本市已取消316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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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04, 2021

  自2014年债券市场刚性兑付被打破以来,业界对信用风险的认识日益增强,对于违约的接受程度也普遍上升。   然而,2020年AAA评级地方国企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相继违约,依然引发了债市巨震,这其中,评级机构的预警功能更是受到强烈质疑。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评级行业,近日,监管部门密集出台对债券市场评级行业的意见和通知。   3月28日,央行发布公告称,为提升中国信用评级的质量和竞争力,推动信用评级行业更好服务于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大局,央行会同发改委、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起草了《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监管升级背景下,不禁让人发问:信用评级行业的质量与公信力为何屡遭质疑和挑战,高评级主体缘何频频“爆雷”?那么,现阶段评级行业存在何种“潜规则”,行业该如何“转型升级”?   评级质量饱受诟病   2020年12月18日和12月29日,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简称“东方金诚”)与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诚信国际”)依次被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出具了警告、暂停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3个月(暂停业务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债务融资工具评级业务)的自律处分。   其中,中诚信国际的受罚原因与此前“爆雷”的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永煤控股”)、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河南能化”)息息相关。   公开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债券市场新增违约发行人23家。从跟踪评级的及时性来看,14家企业违约6个月前无评级负面调整;9家企业违约1个月前未有级别下调动作;就级别变动幅度看,有3家企业被一次性下调了15个以上子级。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3月和4月是年内非金融企业信用债的到期高峰期,总规模约2万亿元,约占全年待偿还规模的25%,叠加市场风险偏好的下降、违约“黑天鹅”频现以及市场谨慎情绪的持续升温,部分评级机构因工作开展背离勤勉、尽责基本原则,评级质量控制机制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备受市场诟病。   当前信用评级存在的问题大致可归为以下四类:   一是信用评级区分度不足,难以有效发挥风险揭示和定价功能。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发行人主体级别的分布,呈现中枢偏高、评级区分度不足的特点。   “截至2020年末,市场上主体评级记录已经超过5200个,其中接近87%的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中国政府债务研究中心联席主任袁海霞在接受专访时指出,“市场对已有的评级结构并不‘买账’,这在高评级主体中体现得更为明显。   以2020年上半年新发行的不含权的3年期AAA等级中期票据为例,最高发行利差和最低发行利差相差近400bp,虽然市场流动性状况的变化可能会导致不同时点发债利差的波动,但利率差距如此之大,足以充分说明市场并不认可部分发债主体的AAA等级。”   二是信用评级预警能力不佳,预警及时性未达到市场预期。   “信用评级对突发事件带来风险的预警能力仍然有限。”袁海霞称,“不过,由于负面评级行动存在导致发行人外部融资环境收紧、市场信用度下降、债务提前到期等负面事件发生的可能,因此行业内在进行负面评级时通常较为谨慎,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信用评级预警作用的发挥。”   三是评级市场上存在级别竞争的不正当行为。   纵观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2020年第四季度债券市场 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运行及合规情况通报》,2020年度共有537家企业更换评级机构,其中有50家企业新承做评级机构评定的级别高于原级别,占比9.31%。信用评级作为评级机构对受评对象信用风险的主观观点,不同评级机构针对同一受评对象固然可以存在不同的评估标准及评级结果,但更换评级机构后的信用级别较原信用等级提升在一定程度上仍可反映出评级市场上存在着评级机构之间通过提升发行人信用等级抢占市场份额的级别竞争问题。   四是评级作业存在不规范之处。   “为了迎合部分客户的需求,部分情形下评级行业内存在未按规定开展评级作业流程的现象。”一位业内人士告知,“这类情况在地方政府债和结构化产品的评级业务中表现更为突出。   地方政府债评级方面,监管机构对债券评级报告作业时间的最低要求为15天,但地方政府往往不能及时提交项目材料和数据,还存在频繁更换发行明细、募投项目材料信息披露不一致等现象,这导致大部分地方债的评级作业时间达不到最低要求,同时评级信息准确性难以保证,影响了评级报告的准确性与客观性。”   上述业内人士还说,结构化产品评级业务则存在先评级后付费,甚至在产品发行成功后收费的现象,这种收费方式导致评级独立性受到威胁。   为获得更多业务,部分评级机构甚至会采取打包报价的方式,收取一次费用,但评级服务包含了产品的首次评级和后续所有年份的跟踪评级,覆盖整个产品的存续周期,此举将对诸多产品的存续期管理带来“隐患”,尤其是RMBS、CMBS、类REITs等长期限产品。   除此之外,尽调不充分、评级作业流程简化等问题在结构化产品评级业务中也比较突出。   转型已然迫在眉睫   “当前业界对信评行业风险警示度不足、评级集中度过高、存在恶性竞争、信息披露合规性明显不足等问题的看法已然趋于一致。”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陆枫表示,“评级市场其实已经迎来了一个转型的契机。”   在“雷声”频现的大背景下,出于风险管理的考量,国内各投资机构对于真实评级的需求始终有增无减。   “评级公司虽然不完美,但市场需求依然存在。任何一只债券评级的调整,都会反映到债券价格上,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市场的认可。而就买方机构而言,目前对评级公司的诉求依旧较大。”中金资管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方芳说。   “规范评级行业发展,积极发挥信用评级作用势在必行,而当前我国信用生态环境的改善迫在眉睫。”袁海霞说,“这主要体现在市场对评级认知存在误区,评级使用方面又存在过度依赖问题,因此带来了评级功能的扭曲。   部分发行人存在‘高级别’诉求,将高级别视为降低融资成本的工具,一些投资者也盲目认为高等级主体不会违约,这显然是对评级的非理性认识。许多募集说明书中还将发行人或债券评级下调作为投资者保护机制的触发情形,这使得评级机构为避免一系列连锁反应在下调评级时极为谨慎,限制了评级预警功能的正常发挥。”   “此外,国内债券市场存在过多的行政干预。”一位评级机构的研发总监表示,“以永煤事件为例,在评级时外部因素占了很大一部分比重。”   随着违约事件的增多和违约特征多元化,以往评级理念当中的缺陷也暴露了出来,如在评估个体风险时对于股东或实控人能够给予的外部支持因素考量设置了过高权重,而对于企业自身信用基本面的恶化迹象关注程度不足,这使一旦债务到期时外部支持弱化,则先前评级机构的信用风险预判将和企业偿债能力的实际表现无法匹配,最后呈现出信用评级预警不及时的结果。   评级机构应结合信用风险特征变化积累经验,及时优化和完善评级方法及模型,提升自身服务债券市场的能力。   破题尚需多方协力   联合资信副总裁艾仁智就如何走出“特色化”发展路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评级质量是我们生存发展的关键,评级结果需要具有良好的区分度,并不断提升风险揭示能力。借鉴国际经验,重大事件发生后,评级方法体系的重新梳理和修正,已成为评级机构自身进化的重要标志。”   除了评级公司自身的迭代和完善之外,行业的高质量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同样离不开监管层面的助力。   展望后续,评级行业的监管机制亦有待进一步落实和细化。去年底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信用评级业暂行管理办法》对评级行业建立了统一监管框架,但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上对评级机构执业管理细节等方面仍存在差异,这加大了评级机构的执业难度和成本,未来各监管部门仍应出台落实和完善评级业务监管的细则,加大对评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形成良好的竞争秩序。   另外,国内还需完善评级机构市场化评价机制和保障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的制度,有效发挥“声誉机制”对评级机构的约束作用,降低发行人、承销商等市场参与主体对评级独立性产生的干扰。   “总体而言,大力发展多层次的债券市场仍是关键,毕竟评级行业是依托债券市场发展起来的。评级偏高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垃圾债’现在根本发不出来。同时,债市违约处置机制也亟待完善,高收益债市场没有发展起来,投资者群体需求不足,正是由于低级别债券发不出来,评级压力才更大,因为发行人对产品的‘包装’动机始终存在。”上述评级机构研发总监说。   策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柏平亮律师认为,专业机构的科学评级在债券发行和风险评估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可以看做是风险评价的前置关口,而错误、违背事实的分析却可能带来市场的剧烈波动和投资者的重大损失。因此,要真正把风险释放出来,不只是投资端,中间端也要开始有所改变,建议逐步形成倒查和过错责任承担机制。   中国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部的相关负责人建议,未来应推动完善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加强对发行人财务数据造假、恶意逃废债等行为的监管和惩处,防范发行人欺诈风险,维护市场正常顺序,为信用评级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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