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07, 2021

近日,我国资本市场历史上第一次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联合印发了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专门文件——《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通过七个方面、二十七条具体举措,明确了资本市场下一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主要目标。 “《意见》提出了两个阶段性的主要目标,明确了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协作,加强中概股监管。”多位专家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表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结构性变革,市场功能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明显。两办通过部署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夯实了资本市场的法治和诚信基础,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更好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夯实资本市场法治建设 去年7月11日,国务院金融委第三十六次会议专门研究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多措并举加强和改进证券执法工作。此后,证监会起草形成了此次发布《意见》的草案,并于去年11月2日经中央深改委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意见》分为七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其中涉及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主要有“完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强化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惩治和重点领域执法”“进一步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协作”“着力提升证券执法司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等工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陈洁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表示,当前经济金融环境发生深刻变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不断深化,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及其良好生态,对维护我国社会经济秩序的平稳运行意义重大。 陈洁表示,证券市场秩序是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两办联合印发《意见》,体现了我国对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及未来发展的高度重视。 “此次《意见》的出台,一方面显示出国家高度重视证券市场规范运行,另一方面也显示了证券市场上违法案件数量在增长、情况更复杂、难度在上升,需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赵锡军对人民网说。 为从严打击违法活动提供执法基础 “随着注册制改革的逐步全面推行,在放宽前端准入的同时,对加强后端的监管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就《意见》发布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意见》明确将“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作为资本市场执法司法的指导思想,对于加快构建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体系,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坚决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围绕完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陈洁表示,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是相辅相成、循环促进的,我国资本市场30年的发展实践表明,证券法律责任制度体系从责任设定到实施机制,尚存在部分功能性障碍和结构性缺失,致使我国资本市场法律的制度表达与市场实践之间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背离。   “从体系化的视角出发,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要对证券市场的法律构建及其实现机制进行系统性的部署。”陈洁说。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有星对人民网表示,证券市场的核心是有序发展,投资者“盈亏自负”的基础是要基于“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生态环境。这需要监管部门一手规范引导,一手加大打击力度。他认为,《意见》进一步构建了我国证券市场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涉及了证监会、公安部、检察院、法院、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资源协调配置问题。 李有星说,《意见》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上细化了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建设,让法律体系更加完备,为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提供了执法基础。 提高跨境领域监管力度 此次《意见》要求,加强跨境协作、中概股监管,建立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 “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和资本跨境‘运作’的频繁开展,‘境外套利’等现象值得关注。政府部门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协作意在依法打击资本市场上出现的‘钻空子’行为。”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经济政策委员会副主任徐洪才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表示,《意见》压实了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 “伴随着经济数字化发展,数据信息正成为重要的资产,需要对国家数据信息资产进行统筹考量。”赵锡军认为,中概股公司越来越多,不仅考验着企业协调“两个市场”的能力,也要求监管加强跨境合作。 “法律责任制度措施同法律实施机制的不协调,是落实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难点。”陈洁建议,要在证券法律责任制度体系中完善配套机制。 赵锡军也建议,要注重《意见》的落地执行,协调机制建立后要围绕工作职责、业务范围、监管内容、协调频率进行细化。 “《意见》的出台,是资本市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新起点。证券监管系统将力争通过3到5年的努力,全面落实好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为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努力为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易会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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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07, 2021

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丁晓芳日前在银保监会“学党史 悟思想 办实事 开新局”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农业、农村、农民始终是普惠金融服务的重点。今年以来,银保监会从拓展建档评级覆盖面、推动涉农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做好金融服务与教育三方面积极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旨在为农村地区创设更加良好的融资环境。 近年来,银保监会对“三农”领域金融服务非常重视,不断引导信贷资源向农业农村倾斜,在打造多元化金融供给体系、提升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涉农主体的金融可得性不断提升。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一季度末,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新型经营主体贷款同比增长29.62%。 “但农村金融服务不均衡不充分的矛盾仍然存在。”丁晓芳表示,缺信用缺信息是普惠金融工作中的痛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扎实做好金融服务农业农村现代化,迫切需要解决农村地区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健全的问题,为农村地区创设更加良好的融资环境。 据介绍,今年以来,银保监会积极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一是拓展建档评级覆盖面。银保监会组织银行机构主动进村上门,为有需求的农户和当前融资难反映较为突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评定信用等级。二是推动涉农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银保监会积极推广安徽、河南、浙江等地经验做法,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完善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平台,鼓励银行机构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系统化、智能化、批量化的建档评级工作。三是做好金融服务与教育。加强建档评级结果的运用,合理满足融资需求,对于符合授信条件的涉农主体,鼓励银行开辟“绿色通道”;引导银行保险机构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大数据信息,加大贷款产品创新和业务拓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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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7, 2021

7月7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召开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会议要求,要准确把握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任务要求,紧盯强制收费、重复收费等15项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营造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会议指出,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规范整治力度,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总体有所缓解,各类收费行为日趋规范。但由于行业协会商会整体生存能力不足、培育扶持政策不够、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等多种原因,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的乱收费、乱摊派、乱强制情况仍时有发生,有些违规情形还比较恶劣,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加重了市场主体负担、侵蚀了减税降费政策效果、破坏了营商环境,影响了一些领域企业的“获得感”和健康发展。 会议强调,要准确把握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任务要求。 一是紧盯强制收费、重复收费、违规收费、不规范收费等四类15项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狠刹违规收费之风,持续释放越往后执法越严、查处越重的信号,始终保持对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乱收费的高压态势。 二是各级行业协会商会要对照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各项政策规定和本次专项清理整治重点,认真自查,扎实整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牵头会同民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具体抽查检查方案,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形成监管合力。 三是组织实施好规范收费工作专项检查行动,确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四是从长效机制建设上查漏补缺,逐步解决造成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顽疾长期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实现治标和治本的有机统一。 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商会要高度重视,加大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安排、工作举措和工作成效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减轻企业负担效果明显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顶风违法违规收费增加企业负担的负面典型,营造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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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07, 2021

为维护专利、商标代理行业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严厉打击专利、商标代理行业违规聘用、审代勾连等行为,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专利、商标代理行业违规聘用、审代勾连等行为协同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中所称的“协同治理”,是指将违规行为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协同约束措施的统称。 《办法》显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将被列入黑名单:违规聘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辞去公职、退休人员,并存在拖延、拒绝纠正其违规行为等情形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存在审代勾连行为,以行贿等严重影响专利、商标审查工作公平公正的方式,获取不当利益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应当列入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根据《办法》,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下列协同约束措施。如: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其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措施;限制其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各类项目、专家人才推荐、评优评先等。对于同时存在行贿等严重情节的,按照《商标法》第六十八条、《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或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等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因违反该《办法》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列入时间一般为12个月。列入时间超过6个月,并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其违规行为、保证守法经营的,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可将其移出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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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07, 2021

在今年的疫情防控中,上海发布流行病学调查的“画风”发生变化:通篇只有场所,没有任何个人信息。在法律上,什么叫个人信息?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依此规定,个人信息是指能够锁定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单纯的行踪信息,因为无法与其他信息结合从而识别出特定的自然人,不构成个人信息。 为何简化至此?道理极为简单:民众只需要知道哪些地方危险不宜前往,近日去过哪些地方等,仅此而已。至于确诊患者姓甚名谁,身高体重,是男是女,从事职业……统统与公布流调信息的基础价值没有半点关系,不公布既不损及流调目的,又避免信息溢出可能招致的网络暴力和人身攻击。 这就是信息发布的“最小够用”原则,其要义在于把握好信息披露的分寸,拿捏好公权与私域的边界,不给“隐私变谈资”以可乘之机,这是社会文明的进步。 对付老赖的失信被执行人机制,也应信守这一原则。 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消费,以促使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订)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若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那么记载公布的信息应当包括其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但该规定没有对如何公布身份证号码作出规定,是全部公布,还是部分公布? 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时,存在较大差异,其中争议最大者,当属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是否应当完全公开。 查询和梳理若干地方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发现,多地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的头像、姓名、年龄、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以及案件信息完全公开。 例如,民众可以轻易地从《荆门市京山法院公布2019年第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公布2018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通山县人民法院关于公布第三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等等公开发布的名单中,获取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详细的家庭地址,有些甚至在法院和商业中心等人流密集之处公布名单。 与其相对的是,部分法院会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时隐去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的4位数或者更多。 例如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就隐去了失信被执行人的部分身份证号码。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管理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民众可以通过输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姓名来查询其失信信息,获知案号、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但是网站也都没有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家庭地址,并且隐去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中的4位数字。 各地做法不一,可能源于相关规定并不清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中提及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却没有明确表示是否应当隐去部分身份证号码以保护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然而,从法律体系解释的角度,仍可以推知不能完整公布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根据《民法典》第2页共2页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之规定,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联结之后,完全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当属个人信息。 其实,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只要让外界识别该自然人并知悉其为“老赖”即可。隐去身份证号码当中的几位,不会影响此种认知。 在大数据时代,公布失信被执行人时,倘若将其身份证号码和家庭地址悉数曝光,既让潜在的不法分子有机可寻,又有违比例原则及最小够用原则。 比例原则来源于行政法,它要求: (1)法院采取的措施符合正当目的。 (2)法院采取的措施有助于其失信惩戒目的的达到。 (3)在法院达到失信惩戒目的的诸多方式中,选择对失信被执行人权益侵害最小的一种方式。 (4)法院采取的惩戒措施与其意图达到的失信惩戒目的之间合乎比例。 最少够用原则来源于《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该规范要求个人信息控制者在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时应当遵循最少够用原则,这对法院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也有丰富的借鉴意义。 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个人信息(身份证号码)的控制者,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应遵循最少够用原则,只需起到身份识别效果即可。 遵循最小够用原则,隐去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的若干数字,在技术上没有任何问题,同时并不影响法益价值的实现,做到法理圆畅与技术理性,实现了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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