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来自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信息显示,近日,银保监会制定了《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贷款管理制度,将扫黑除恶相关要求纳入贷款受理、调查及贷后检查环节。 《通知》指出,应深化行业治理,突出整治重点,严防黑恶势力涉足银行保险领域。从具体的措施来看,《通知》强调,加强信贷管理,严控资金流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贷款管理制度,将扫黑除恶相关要求纳入贷款受理、调查及贷后检查环节,对客户资质、资金流向等进行把控,确保信贷业务合法合规,严防信贷资金流向涉黑涉恶组织和个人以及非法高利贷、“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放贷领域。 审慎开展合作,加强第三方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规范与第三方的业务合作,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要加强合作机构准入退出管理,建立健全合作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 规范催收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提到,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催收业务管理,合理设定催收考核指标及奖惩机制,建立并完善催收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严禁委托涉黑涉恶机构和个人催收,发现催收机构采用非法手段催收的,应立即停止合作关系;进一步规范催收行为,严禁使用非法手段催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防范欺诈风险,打击诈骗活动方面,《通知》明确,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防风险反欺诈工作机制,完善重大欺诈风险监测、预警、报告及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不同层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发现识别重点业务领域面临的欺诈风险。 同时,《通知》要求,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持续加强典型案例警示宣传和风险提示,积极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跨境网络赌博违法犯罪的宣传活动,为营造全社会反诈反赌的浓厚氛围作出贡献。
在经济金融环境深刻变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我国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类型日益复杂,形式日趋隐蔽,案件查处难度加大……健全执法机制,提升司法能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证券违法活动形成有效打击和有力震慑,是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其中提出,建立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着力提升证券执法司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加强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专家表示,持续建设法治和诚信的市场环境是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必要基础。《意见》坚定“零容忍”要求,既针对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顶层设计进行完善,也就各方如何发挥合力、严格落实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作出系统性安排部署,全面加强和改进了证券执法司法工作,将对证券市场违法乱象和沉疴顽疾形成强大震慑,助力崇法守信、规范透明、开放包容的良好资本市场生态全面形成。 建立健全执法司法体制机制 建立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是此次《意见》针对财务造假、信披违规、内幕交易等资本市场顽疾开出的极具针对性的“药方”。具体来看,《意见》提出,要建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机制,完善证券案件侦查、检察、审判体制机制。 “全方位、立体化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是有效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基础。”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体制是系统性安排,机制关乎程序和执行,要形成“行刑民”三位一体的惩戒体制和机制,在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中,坚持系统思维、全局谋划、整体推进,才能切实提高执法有效性,实现监管执法目标。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日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意见》印发后,一批重点任务取得积极进展,包括成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派驻检察的工作机制。 在专家看来,上述两项工作十分重要。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表示,因为行政执法标准和刑事司法标准并不一样,有些案件因公安机关并不掌握详细信息,就导致其误以为只适用行政法,不触及刑法。所以,建立一个非常清晰的联动机制,在各个部门之间建立比较完善的信息交流机制,能真正解决问题。 “金融法治环境的营造,不仅需要有金融立法上的制度完备、金融监管的依法行政,更离不开金融司法审判的引领和规制。”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表示。 今年3月18日,我国第二家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挂牌成立。业内人士表示,设立北京金融法院是完善证券案件审判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服务金融工作三项重大任务、完善金融审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下一步的工作部署,易会满表示,将深化协同,促进形成工作合力。不断强化与立法司法、宏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有关地方的工作协同,切实提高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整体效能。 提升执法司法专业能力水平 推动构建资本市场良好秩序,加强司法保障与增强执法能力,二者缺一不可。《意见》提出,增强证券执法能力,丰富证券执法手段,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专家表示,只有提升执法司法能力与专业化水平,才能将更多隐藏的害群之马、漏网之鱼绳之以法,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形成有力震慑。 具体来看,在加强证券执法能力建设上,《意见》提出,完善证券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制度,加强违法线索举报受理平台建设。2019年,证监会公布对提供廖英强操纵市场、江苏雅百特、任子行信息披露违法等3起案件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迈出了A股市场“吹哨人”奖励制度的第一步;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施行,增加举报奖励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耿利航表示,执法机关如何用好用足违法线索举报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实践中举报人激励不足问题,应是监管机构下一步重点研究的课题。除奖励外,还应从法律层面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强化举报保密措施,防止实名举报人身份信息泄露。 “构建以科技为支撑的现代化监管执法新模式,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加强对严重违法隐患的排查预警”,是《意见》针对丰富证券执法手段提出的重要部署。近年来,证监会有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查处了以獐子岛为典型代表的一大批违法案件,市场生态明显好转。 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0年,证监会共立案调查案件600余件,其中,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案数量占比超七成。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子学表示,强有力的证券执法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最后防线。下一步要紧抓关键少数,惩治首恶,对财务造假、大股东违规占用等行为从严查处,对颠覆市场根基,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从重打击。 加强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在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中,加快推进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必不可少。《意见》提出,要夯实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制度基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强化资本市场诚信监管,为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明方向。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室主任、研究员陈洁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由于证券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相比产品和劳务市场较多,其市场特性以及运行机制上的特点,决定了证券市场在本质上应是最大的诚信市场,证券市场对诚信的要求远远大于一般商品市场和其他金融市场。因此,建立科学合理并有法律保障的诚信机制,是我国证券市场建设的当务之急。 对于推进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尚福林曾表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特别是商业信用不足,仍是当前制约资本市场发展的深层次问题。资本市场正在推进的很多基础性制度都离不开信用体系的支持。 复旦大学证券研究所副所长王尧基表示,加强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重在使市场各参与方形成恪尽职守的良性机制。监管部门应动员社会力量大力开展相关教育,尽快提高市场参与方诚信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近日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从事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发现、收集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网络平台、媒体、会议、竞赛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的,应当遵循必要、真实、客观以及有利于防范网络安全风险的原则,明确不得刻意夸大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的危害和风险,不得利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实施恶意炒作或者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等8项具体要求。 《规定》明确了网络产品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是自身产品和系统漏洞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畅通的漏洞信息接收渠道,及时对漏洞进行验证并完成漏洞修补。同时,《规定》还对网络产品提供者提出了漏洞报送的具体时限要求,以及对产品用户提供技术支持的义务。 对于从事漏洞发现、收集、发布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规定》还明确不得在网络产品提供者提供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修补措施之前发布漏洞信息;认为有必要提前发布的,应当与相关网络产品提供者共同评估协商,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报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组织评估后进行发布。不得发布网络运营者在用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设备存在安全漏洞的细节情况。不得发布或者提供专门用于利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和工具等。 当前,不少专业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立了从事漏洞发现和收集的平台,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漏洞收集平台也暴露出内部运营不规范、擅自发布漏洞等问题,亟需加强管理。为此,《规定》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的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从事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发现、收集的组织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采取措施防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泄露和违规发布。
7月9日,烟台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烟台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冯世洲在会上发布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有关情况。 烟台市税务部门每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诚信意识、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4个维度、近100项评价指标,对全市企业纳税人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分为A、B、M、C、D五级。 目前,2020年全市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已经出台。烟台市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分布情况显示,A、B、M级纳税人总数和占比较上年均有增加,企业整体纳税信用状况稳中向好。其中,A级企业数量明显上升,达到1.9万余户,较上年增长58.13%,占总评户数10.84%,占比比上年提高3.07个百分点。B级和M级企业数量持续增加,分别为B级8.08万户、M级6.61万户,合计较上年增长12.77%,占总评户数80.62%。C级和D级企业数量稳步下降,分别为C级2331户和D级1.32万户,合计较上年减少13.9%,占总评户数8.55%,占比较上年降低2.7个百分比。由此可见,无失信或无明显失信行为的良好信用企业(A级、B级、M级)合计占比达到91.46%,较上年上升2.7个百分点。纳税信用等级分布比例的变化,直接反映出烟台市企业纳税信用意识整体不断增强,依法诚信纳税、依法诚信经营已经成为社会主流,同时也是烟台市税收营商环境持续好转的重要标志。 据悉,从2018-2020三年的历史数据来看,烟台市共有5703户纳税人连续三年获得A级纳税信用评价,这是企业良好纳税信用的最直观体现,是企业创造社会财富、履行社会责任的最好证明,更是价值不可估量的优质“无形资产”。 烟台市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后,对于2020年发生的逾期申报缴税等四类失信情形,纳税人能够主动纠正且符合有关条件的,仍可在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改善自身纳税信用状况。
据文旅部官网消息,为加强网络表演行业内容源头管理,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研究起草了《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包括:网络表演内容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核验平台内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资质,不得允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过期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其平台内开展网络表演经纪活动。 未成年人保护是此次监管的重点。《管理办法》强调,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表演经纪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书面同意。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中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对于诱导用户消费的行为,《管理办法》中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对待、语言刺激、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 据了解,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