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07, 2021

7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2021年1月~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1月~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6017人,同比上升12.6%,起诉率达到91.8%,高于整体刑事犯罪6.2个百分点。“这是近5年来的最高点,说明检察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在持续加强。”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告诉记者,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罪名集中,主要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起诉2676人和2138人;二是发案地集中,以东南经济较发达地区为主,其中广东起诉1463人,上海987人,浙江416人,河南371人,江苏341人,五地合占全国起诉总数的59.5%。 在民事检察方面涉知识产权类案件也明显上升。1月~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涉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的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案件100件,同比上升88.7%。 “接下来,包括行政检察中涉知识产权案件也会由知识产权办公室统筹办理,我们也会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数据。”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表示。 记者了解到,2020年,最高检组建了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实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集中统一履职,并在北京、上海等9个省市开展知识产权检察集中统一履职试点工作,以形成检察监督工作合力,依法保护创新驱动发展。 此外,在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犯罪,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数据显示,1月~6月,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起诉293人,不起诉209人,不起诉率41.6%,高于未成年人犯罪总体不起诉率4.8个百分点。 不仅如此,最高检还会同工信部,共同抓好“六号检察建议”落实,依法打击整治网络黑灰产等,促进网络空间综合治理。今年6月,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发布在校大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加强警示教育,强化教育管理,对检察机关和教育部门共同构筑反诈校园防线提出具体工作要求,防止学生成为犯罪“工具人”。组织开展“反诈宣传月”活动,在最高检官方公众号开设“反诈进行时”专栏,揭示犯罪新手段新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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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07, 2021

日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刊登《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物业管理信用评价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该征求意见稿是《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起草的配套规范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了纳入信用评价的主体是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并规定了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以及不良信息三类。信用信息采用计分和等级评定的方式,由市住建局按年度对信用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并按照信用主体的综合得分排名情况划定五个信用等级,即区分为AAA(优秀)、AA(良好)、A(一般)、B(合格)、C(不合格)共五个等级。 《办法》规定市住建局可以设立物业服务企业红名单,红名单从信用等级为AAA、AA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产生。同时,还设立了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风险名单制度,被列入风险名单的情形包括连续两个自然年度信用等级被评定为C,以及涉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等重大违法行为。 为发挥物业管理信用评价体系的指引作用,《办法》按照其获得的信用评价等级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激励或者惩戒措施。如对信用等级为AAA、AA的物业服务企业,鼓励建设单位、业主组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考虑,企业在办理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时可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政府部门和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活动中,优先考虑或者推荐信用等级较高的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尤其是被列入红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除享受上述激励措施外,市住建局还可通过信息平台和相关媒体予以公布宣传。 而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物业服务企业,市、区住建局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可以采取书面提示、加大检查频次、约谈、依法限制进入深圳市政府采购物业服务项目、限制评优评先和投标资格等方式对其进行惩戒;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可书面告知其所属企业,并在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定标专家资格方面进行限制。 目前,《办法》在市司法局门户网站“首页—专题专栏—规范性文件”、市住房和建设局门户网站“首页—通知公告”和“首页-互动交流-民意征集”栏目发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7月24日9:00至8月7日18:00。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发至wyjgswb@zjj.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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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07, 2021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1年第一批网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共10起,对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雇佣专业团队或“刷手”等方式“刷单炒信”的行为进行曝光。 记者了解到,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整治,加大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组织专业团队、利用网络软文、网络红人、知名博主、直播带货等方式进行“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截至2021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3128件,罚没金额2.06亿元。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在电商平台上,用户评价往往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因素。也正因如此,一些不良卖家为获取更多交易机会,以不正当方式提高商品销量、用户好评度和店铺信誉。 据悉,市场监管总局此次公布的第一批网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共10起,涉及三种不同类型的刷单方式,对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雇佣专业团队或“刷手”等方式“刷单炒信”的行为进行了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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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07, 2021

日前从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获悉,《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日前发布实施。办法规定,对北京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文物市场经营主体、不可移动文物等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施行以“信用+风险”评价为基础的“红黄蓝绿”四色分级分类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构建“信用+风险”评价模型 该办法按照“合法、公正、适用”原则,以北京市文化综合执法系统数据为基础构建模型,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对监管对象信用状况进行量化,确定信用等级。同时,在原有“红黄蓝”三色分级信用监管信息化平台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以科技手段有力支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四色”分级分类监管。 实行评价结果等级划分 参照国际通行的350-950分值范围和《北京市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参考指南》,结合北京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实际情况,该办法将评价结果等级划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差)四个等级,分别对应“绿、蓝、黄、红”四种颜色,信用风险等级逐级升高。 开展差异化服务监管 办法规定,对A级(绿色)市场经营主体,推行“自我声明”监管模式,除遇专项执法任务或接办投诉举报等情况,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对该类主体实施主动检查。对B级(蓝色)以上市场经营主体,探索开展“电子函询+自我声明”检查模式,逐步降低现场检查频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C级(黄色)以下市场经营主体,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实施重点检查或专项检查,加强日常监督。对D级(红色)市场经营主体,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办法对于“四色”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既体现在“双随机”抽查检查概率上,也体现在对企业的关心关爱上。通过强化结果运用,推动市场经营主体提升诚信意识,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实现自我监督、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达到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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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07, 2021

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是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全过程,实现德法融合、德法兼治的内在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把握新时代诚信建设制度化的丰富内涵、精神实质、重大意义和实践要求,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为此,需要着重把握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历史维度、内容维度和方法维度。 继承与发展: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历史维度 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守诚信”的创造性继承。诚信思想是中华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儒家创始人孔子曰“信”,汉代大儒董仲舒则将其列为“五常”之一,影响深远。思孟学派更加强调“诚”,将其提升到本体的高度,为天道人道之“本”,是所有道德规范之“原”。“信,诚也;诚者,信也”,二者同构,成为传统中国理想人格的道德精髓和治国理政的智慧结晶,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永不褪色的时代价值。中国共产党坚持古为今用,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继承。1986 年,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将“诚实守信”精神纳入精神文明建设。2001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问世,正式将“诚信”作为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之一。此后,“诚信”价值不断深化和拓展,最终凝结上升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 诚信建设制度化是新时代诚信建设的创新性发展。诚信,不仅是道德的核心要求,同时也是制度化建设的重点。这是党的十八以来诚信建设最重大的理论和制度创新之一。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就经济领域中的诚信问题作出了以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的决策,迈出诚信建设制度化探索的步伐。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不断向各个领域加速推进。2017年,党的十九大正式提出了“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命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则进一步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提出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指引与遵循: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内容维度 中国诚信制度化的推进,是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它不仅涉及传统经济领域的征信或信用问题,而且还进一步包括政务、司法和社会等各领域的信用内容,形成了“政府—市场—社会—司法”社会信用全方位覆盖。因此,诚信建设制度化在内容上需要着力一体把握,共同推进。 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是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关键和重要内容。古人云:“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之首尾,是诚信建设制度化的表率和最后一道防线。法律是一国之庄严承诺。加强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首先就是保证一国法律得到实施,承诺得到遵守和兑现。因此,一方面要严格执法,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另一方面要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其次,要加强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责任追究制度。政府要自觉守信践诺,要不断完善司法责任制度,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最后要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健全公务员诚信档案,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社会诚信和商务诚信是诚信建设制度化建设的基础和重点。人无信不立,事无信不成,商无信不兴 。诚信既是人立身之本、相处之道,也是企业立业、兴业的基础保障。加强社会诚信和商务诚信,首先要加强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归集制度,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其次要大力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行业组织,深化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合法利用,创新信用产品服务。最后要完善社会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指标体系。在商务诚信领域进一步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管理。 路径与实现: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方法维度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主要标志。因此,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关键还是要靠法治,在大数据时代核心就是实现信用法治化,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牢牢紧扣“信用信息”作为信用法治化的关键操作范畴。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国家管理、人民生活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善于获取数据、分析数据、“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化的新途径。因此,加强社会信用法治化,关键就是将信用数据化、信息化,紧扣“信用信息”客体这一操作范畴,使信用信息成为“诚信价值—诚信原则—诚信规则”在法律和立法技术上的逻辑联结点,从而使“制度信用”具体化为可操作性的信用规则。具体而言,就是依法收集、整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将信用信息贯穿于采集、归集、公开、查询、共享、评价、惩戒、保护、激励和其它应用等各领域和各环节,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交换共享和应用。 不断完善“信用激励惩戒”作为信用法治化的核心机制。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因此,加强社会信用法治化必须不断依法完善“信用激励惩戒”机制,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引导力和威慑力,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也不想失信。科学立法健全信息报送义务,实现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互联互通,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公共服务机构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突出市场力量,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构建联合激励惩戒大格局;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和公共信用评价制度;科学界定守信、失信标准,建立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机制、“红黑名单”的认定及退出机制、失信行为处罚措施公开机制;探索制定失信惩戒特别法,依法明确信用惩戒种类,规范信用黑名单制度,健全信用惩戒适用条件和程序机制。 突出强调“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之信用法治化底线。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诚信制度化建设,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贯穿于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查询、共享、评价、惩戒、保护、激励和其它应用等全过程。一方面,要对信用信息进行类型化区分,适用不同的公开、利用和保护规则,设置相应的安全等级和安全保密措施,保障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和使用全过程的安全。另一方面,要严格保护信用主体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明确赋予信用主体信息知情权、信息异议权、信息修复权、信息遗忘权及复议诉讼权,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信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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