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党史学习到学习司法部《律师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从签署律师诚信执业承诺书到律所党组织书记和律所主任讲专题党课及职业道德课…… 今年3月底,结合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湖北省武汉市律师行业党委组织145名市属所党组织书记、主任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参加党史学习教育示范培训班。 “解渴、管用。”参加示范培训班并在所里组织相应活动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董通感触很深。 随着全市律师人数突破8000人,武汉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提前谋划,出台务实管用的制度规范,狠抓政策执行落地,全面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我们加强党对律师行业的全面领导,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深入推进律师行业诚信建设,塑造武汉律师行业整体形象,努力开创律师工作新局面,为法治武汉、平安武汉和现代化大武汉建设贡献律师智慧。”武汉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关太兵说。 筑牢制度防线 有的律师不读律师法,不看行业规则。 “这是我们为什么要全面建立规范制度的深层次原因。”2019年6月,当选第六届武汉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后,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杨斌按照分工负责惩戒委员会的工作。他发现,武汉律师行业规范化建设面临不小挑战。 接受记者采访时,杨斌拿出一本《第六届武汉市律师协会工作规则》小册子,里面包含《武汉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工作规则》《武汉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权益工作规则》等。 共70条条款的《武汉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工作规则》,详细规定了违规行为的认定、类型、处分程序等,其中明确规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分的,应向社会公开披露。 在武汉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处长刘远雄看来,近年来,武汉律师行业制度建设特别是诚信体系建设正从“有没有”向“好不好”发展,是个可喜变化。 2020年,武汉市司法局将建立健全律师行业行政处罚信息通报公示制度作为改革工作重点任务。 武汉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协调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多次研究会商,结合近年来全市律师行业投诉查处工作实际情况,起草了《武汉市律师行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并分别征求各区司法局、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意见。 “通过规定信用修复、结果运用等条款,进一步健全完善律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当事人对律师行业的评价公开化、透明化,并转化为社会评价和市场评价,使行业评价最终体现为利益的增减、信誉的升降,加大违法违规成本。”刘远雄说。 强化执行措施 在代理一起刑事案件过程中,武汉市洪山区一律所律师个人收取委托人8000元路费、复印费。后委托人向武汉市司法局投诉。律师将费用退还给委托人,并达成和解协议。 考虑到私自收费行为本身的性质,在酌定有关从轻情节基础上,武汉市司法局今年4月13日研究决定,给予该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为让涉及律师行业服务管理的规则从“纸上”落地,武汉想了很多办法,关键一招就是“公开、公示”。 今年2月1日,《武汉市律师行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正式施行,明确根据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的不同,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公示期限由1年至3年不等。 武汉市司法局还建立了与市信用办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或律所相关信息报至市信用办,并在武汉市司法局官网公示。 “武汉律协”微信公众号则开设了“律师执业警示”栏目,对武汉市律师协会惩戒工作委员会对本会会员被查处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辑录并陆续发布。 2020年9月16日、12月23日,武汉市律师协会先后公布了6起武汉律师违纪违规行为。 记者注意到,每期律师执业警示的末尾,武汉市律师协会都提醒:希望广大会员引以为戒,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依规执业,防范执业风险,维护武汉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 武汉市司法局党委深知,惩戒不是目的,加强律师行业的教育引导和风险防范才是根本。 今年以来,武汉市司法局组织开展了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其中特别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党纪处理的33名律师进行专题培训,并以律师执业法律法规为重点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测评,测试通过率100%。 围绕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武汉市司法局正在起草《武汉市律师行业行政处罚三张清单》《武汉市律师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规范性文件,为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探索对律师行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明确处罚基准提供制度指引。 “让全市8000多名执业律师心有敬畏,行稳致远。”武汉市律师协会会长胡迎法说。 引领规范建设 私自收费收案、与当事人沟通不及时、诉讼中提交虚假证据、私自会见法官检察官、违规发布信息…… “这些都是律师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大家在今后执业中要注意防范。”律师曾庆涛说。 今年5月22日,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举行第一期实习律师培养及面试考核交流活动,邀请该所律师曾庆涛以《律师执业风险防范》为题与“准律师”们交流从业心得体会。 上好律师执业“第一堂课”,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的做法在武汉律师行业并不鲜见。 武汉市律师协会将每年全市律师行业投诉查处典型案例纳入实习律师集中培训必修课程。 “通过案例警示教育,帮助实习律师牢固树立正确的执业观念,增强执业风险意识和红线意识,引导年轻律师系好执业‘诚信扣’。”武汉市律师协会综合管理部部长金津说。 武汉市司法局还全面夯实律所管理“第一责任”,要求律所建立健全案源开拓、合同签订、财务管理、风险评估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投诉查处工作小组或配备投诉查处专员,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 加强管理同时,武汉市司法局还注重培养青年律师人才。 2020年9月,武汉市司法局联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市律师行业党委、市律师协会启动全市首届青年律师“双百人才”培养计划,打算用3年时间,通过“通识教育”“学习交流”“成果运用”打造一支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具有行业发展引领理念与能力、律所管理水平及业务发展视野向一线城市看齐的高素质复合型青年律师人才队伍。 “我们将以今年开展的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为契机,进一步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深入推进律师行业放管服改革,推动建立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主的监管机制,以规范化推动武汉律师行业诚信建设再上新台阶。”武汉市司法局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聂德宗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正式印发。明确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据了解,《意见》从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等7个方面提出25条举措。 在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方面,《意见》明确,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下放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在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方面,《意见》明确,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加快经费拨付进度,改进结余资金管理等。 在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方面,《意见》明确,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扩大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将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中央级科研院所。允许中央级科研院所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有关科研院所创新工程等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等。 在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方面,《意见》要求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但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项目经费管理刚性偏大、经费拨付机制不完善、间接费用比例偏低、经费报销难等问题。此次《意见》的出台,旨在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出更大贡献。
对于不诚信的被执行人,法律制裁他,人人讨厌他,而对于守信的被执行人,成都法院亦有一份特殊的“表扬”。 最近,新津法院开出守信“红名单”证明,激励当事人诚信履行裁判义务,及时纠正失信行为。 近日,新津法院法官接到一家企业相关负责人打来的感谢电话,称已收到法院出具的《自动履行证明书》,该企业负责人表示,非常感谢法院,虽然只是一纸证明,但为企业后续发展减少了很多麻烦。法院的行为,真正是为民办实事! 该企业曾是新津法院受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虽纠纷已得到妥善解决,但该企业担心涉诉会对今后企业的融资、信贷产生不良影响。面对当事人的顾虑,承办法官当即告知该企业相关负责人,在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后可向法院报备履行情况,法院核实后会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之后,该企业按约履行支付义务,并向法院报备了情况。接到报备情况,承办法官在确认该企业确已履行完毕后,随即向该企业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就该企业已主动履行完毕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予以证明。 在长期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发现类似这家企业的情况并不少见,许多进入诉讼的个人和企业都会担心涉诉会对其信用带来影响,为此,新津法院在努力敦促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同时探索建立了自动履行备案机制。 法院要求各审判部门员额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加强对当事人履行能力的评估判断,裁判文书生效后,在十日内要及时向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发出《敦促履行通知书》,以敦促义务人自动履行。 此外,法院还要求各审判部门员额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应告知案件当事人在履行完毕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后十日内向新津法院报备,由各承办法官建立台账进行登记,经审核确定义务人履行完毕义务后,由承办法官向义务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进而减少涉诉对当事人带来的负面影响,进一步鼓励当事人诚信履行裁判义务。
日前,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使用外部评级的自主性,推动信用评级行业市场化改革,决定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信用评级的要求,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告显示,试点期间,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暂时停止适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告未说明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的其他要求,继续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央行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信用评级的要求,是近期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具体落实。《通知》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信息披露等,同时强调优化评级生态,推动信用评级机构切实发挥债券市场“看门人”作用。 业内人士表示,监管部门近年来针对评级行业的整顿改革,旨在推动评级行业由“监管驱动”向“市场驱动”转型。取消强制信用评级监管要求不代表不需要债券评级,作为债券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信用评级的质量和区分度的提高,有助于推动评级行业切实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的作用,助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深入推进全国执行与监督信息法检共享,推动依法解决执行难问题。 《意见》指出,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以全面实施民法典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民事检察工作,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加强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违法、裁判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的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民事诉讼监督机制,完善对生效民事裁判申诉的受理审查机制,完善案卷调阅制度。健全抗诉、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主动性、精准度和实效性。深入推进全国执行与监督信息法检共享,推动依法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强对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违法执行行为的监督。加强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 同时,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建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相关立法。 据了解,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认真履行民事执行监督职能,力求在破解“执行难”“执行乱”中与人民法院形成合力,做到监督与支持并重。据统计,2021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对民事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21259件,同比上升1.5倍。法院同期采纳13306件,占同期提出数的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