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12, 2021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有关要求,自然资源部制定了《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实行告知承诺后,依法列出经营许可条件,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通过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资质申请资料并自愿作出承诺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的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方案》要求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除了上述提到的实行告知承诺要求外,在直接取消审批上,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丙级资质审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丙级资质审批”等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在优化审批服务上,在全国范围内对5大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精简审批材料。一是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二是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甲级资质审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等1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精简审批材料,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对“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等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精简审批材料,积极探索采取委托等方式、按照有关授权分别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部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四是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乙级资质审批”等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精简专业类别子项,将除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以外的其余9个甲级资质的审批权限,由自然资源部下放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五是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实施方案》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完善监管方法,进一步强化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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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12, 2021

近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6章37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海南省制定出台的一部创制性地方立法,通过实践探索形成共识并完成,构建了海南自贸港基本信用制度。同时,结合相关具体立法,搭建海南自贸港信用“1+N”法规框架,推动形成具有自贸港鲜明特色的完整社会信用体系。 顺时顺势顺事立法 社会信用是创造经济繁荣的基本前提,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要求“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使信用信息征集、披露、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海南要建设自由贸易港,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核心要务之一就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作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实施以来的第一批海南自贸港法规,《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信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实践,是推动完成海南自贸港各项任务的具体举措,是推进地方信用工作形成制度集成创新的顶层设计。 信用是最基础的营商环境,海南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就是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企业和个人来自贸港投资创业。制定实施《条例》,将最大程度创造诚实守信的交易环境,帮助市场主体准确、及时甄别投资和交易风险,有效保障市场主体利益,营造更为优良营商环境。 据了解,《条例》从立法层面提出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将助推各行业建立和完善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监管,真正做到市场主体“守信无事不扰、失信严加监管”。 加强信用信息管理 社会信用体系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明确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推动支持市场信用服务机构。 为此,《条例》明确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社会信用工作的职责,并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加强信用应用,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 同时,要求注重引导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社会组织作用,参与信用管理、服务和监督。鼓励发展信用服务业,支持市场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征信、信用咨询、信用评级等方式为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在市场交易、融资信贷等活动中查询社会信用信息和使用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利用现代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对接国际评级市场,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制定国际标准,增强评级机构国际影响力。 《条例》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建设,信用服务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自身信用管理,电视、广播等媒体应当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教育,社会公众应当守信自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开展跨地区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的基础。《条例》明晰了社会信用、社会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概念。规定社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分别适用不同规定,并规定从明确海南自贸港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等方面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建立守信激励机制,是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可以实施六类激励措施: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而且,要求在日常监管中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更多适用非现场检查方式;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失信惩戒直接作用于信用主体,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按照国家关于失信约束的最新精神,《条例》构建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失信惩戒制度,从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范围、明确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管理等方面予以规范。 《条例》明确,海南自贸港结合实际需要,依法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领域范围。国家对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领域范围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同时,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程序和依据。 《条例》还列举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等。 同时,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省、设区的市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地方性法规编制海南自由贸易港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报本级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 保护信用主体权益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一环。《条例》专设一章对信用主体保护进行详细规定,要求各有关单位、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明确公共信用信息中的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条例》授予信用主体知情权、异议权、消除权、修复权、救济权五种权益。其中,知情权,即自然人每年有权从采集、归集其社会信用信息的机构免费获取本人信用报告。异议权,即信用主体可以向县级以上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标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申请人。消除权,即公共信用信息被撤销的,撤销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信用主管报送变更信息;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在收到变更信息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删除已被撤销的信息。修复权,即建立信用修复机制,设立信用修复方式、申请单位等。救济权,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条例》严格界定法律责任,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未按规定采集、归集、披露、共享、查询和应用社会信用信息等八种违法违规情形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在信用活动中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与此同时,规定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存在提供虚假信用产品等四种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信用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按照管理权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将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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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12, 2021

日前,文旅部公布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地区名单,辽宁省大连市、上海市黄浦区、江苏省镇江市、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山东省日照市、湖北省武汉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桂林市、重庆市铜梁区、重庆市武隆区、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甘肃省张掖市、青海省海西州等14个地区入选。 记者注意到,有关地区试点任务各有侧重,涉及培育信用品牌、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创新应用场景、促进信用消费、完善信用承诺制度、促进信用信息共享等。 据悉,此次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关于“拓展信用应用场景”、《“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关于“探索开展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等要求启动。经地方申报、省厅推荐、专家评审、台账校验、调研复核等程序,最终确定试点地区。 文旅部要求,各试点地区要坚持创新思维和系统观念,突出自身优势和地方特色,创新工作内容、工作方式,深入推进试点任务。同时,文旅部将加强指导监督,开展监测评估,鼓励探索创新,研究制定激励政策,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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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12, 2021

共同富裕的一大基石在于做大蛋糕,鼓励勤劳致富、创业致富。作为民营经济大省,浙江市场主体庞大,平均每8个浙江人里就有1个是老板。但现实中部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陷入经营困境,丧失再融资能力,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 如何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次“重生”机会?放眼国内,浙江是最早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省份之一。自2018年底以来,以温州、台州、丽水遂昌为代表的浙江法院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便逐步展开。温州、台州等地法院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在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方面实现破冰。 在充分吸收浙江各地市的实验经验的基础之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正式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指引》),该《指引》一经发布便得到广泛关注。 在日前举行的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年会上,该省多地市法官、管理人代表,以及专家学者、法院代表等对《指引》发布近一年来的浙江探索展开交流分享,呼吁个债清理工作得到社会各界配合推进,如此才能进一步助推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提供有力保障。 个人破产制度能够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自然人提供债务重组的机会。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项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的系统性工作。 丽水中院联合遂昌法院为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而开展的“个人债务重整”工作,探索出了个人债务重整的遂昌样式。其中,入围2020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蔡某宝个人债务重整案”便是遂昌样式的典型案例。 据了解,蔡某宝妻子经商失败欠下巨额债务,离婚后妻子一走了之,蔡某宝虽通过变卖家产还清了部分欠款,但仍剩下120余万元借款本金没有还清。债权人纷纷将其诉至遂昌法院。2019年11月,蔡某宝向遂昌法院申请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债务人在进入债务绝境之前,往往会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自救。并不是所有债务人都会通过合法合规的法律程序拯救自己。”参与该案审理的遂昌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建华介绍,债务人能否通过债务重整而被真正拯救,也交由相关主体即债权人、担保人和融资方等自主判断,法院为各方提供协商谈判的平台。 经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充分调查,达成初步债务重整方案,2名亲友债权人自愿放弃所有债权,其余4名债权人同意免除剩余的50%本金。后遂昌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四方达成《债务重整协议》。2020年1月,遂昌法院按照约定清偿方案,将款项支付给4名债权人,6个终本案件全部化解。 “个人破产使得债务人和债权人都看到希望,修复了市场不确定性带来的创伤,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是个人破产制度的重大价值。”遂昌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裕琨说。 上述案例系浙江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缩影。据统计,2020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91件,其中台州地区137件,温州地区80件,丽水地区44件,共计办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190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涉案债务总额共计4.9519亿元,其中担保债务额1.1556亿元,普通债务额3.7963亿元。 专家认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引》基本建立了一套流程,通过债务人申报、接受债权人质询、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等措施,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予以区分,既给予相关当事人以充分的制度激励,亦将个人破产制度与强制执行制度充分衔接。 总体来看,尽管浙江的个人破产制度探索走在国内前列,但在运行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浙江外国语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一带一路”学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沈芳君就提到,当前该工作面临的主要不足有社会接受度较低,债权人配合意愿不高;社会征信体制不健全,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破产事务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等。她期待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完善府院联动机制以及破产欺诈惩戒机制。 “理论往往是灰色的,而实践之树常青。”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雄飞提出,未来在个案办理中,遇到诸如债权人“一致决”、金融机构债权人表决等问题,思想或可更加解放一些,“当然,目前只是起步,后续如果要大范围铺开,还需要社会各界的配合,例如财产登记、信用体系、府院联动等等。”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建立便利、高效、有序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和自然人破产制度。在奔向共同富裕的道路上,浙江的个人破产制度探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一探索不但将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者提供机会,也将激活市场的“一池春水”,并为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运行提供有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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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12, 2021

为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规范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行为,有效防范风险,银保监会日前印发了《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分类监管导向,根据业务模式、风险程度的差异,设定不同的借入人标准,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通知》共十六条,对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决策管理流程进行规范。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通知》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分类监管导向。一方面,根据偿付能力、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监管评级等,差异化设置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审慎性监管条件;另一方面,引导保险机构加强借入人管理,根据业务模式、风险程度的差异,设定不同的借入人标准,切实防范信用风险。二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决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不为新业务增设行政许可事项,赋予保险机构自主决策的更大空间;做好政策措施衔接配套,《通知》要求保险机构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及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避免与现行政策相冲突。三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一方面,要求建立资产担保机制。对境内转融通出借业务,因证券金融公司作为中央对手方,信用程度高,不设定担保要求;对无中央对手方的证券借贷业务,规定担保物类型及担保比例下限,并要求动态监控,确保担保比例持续达标,以提升出借资产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强化合规管理要求,压实保险机构在经营决策、借入人管理、资产担保、资产托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加强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监管,做好风险监测、识别和预警,引导保险机构强化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更好服务资本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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