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04, 202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 国办发〔2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消费是最终需求,是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引擎,对经济具有持久拉动力,事关保障和改善民生。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消费特别是接触型消费恢复较慢,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服务业领域面临较多困难。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协同发力、远近兼顾,综合施策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有序恢复发展 (一)围绕保市场主体加大助企纾困力度。深入落实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退税降费政策。推动金融系统通过降低利率、减少收费等多种措施,向实体经济让利。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管理,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实施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零售、餐饮等行业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落实好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纾困扶持措施。鼓励地方加大帮扶力度,支持各地区结合实际依法出台税费减免等措施,对特困行业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政策,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稳住更多消费服务市场主体。 (二)做好基本消费品保供稳价。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需要,加快建立健全生活物资保障体系,畅通重要生活物资物流通道。在各大中城市科学规划建设一批集仓储、分拣、加工、包装等功能于一体的城郊大仓基地,确保应急状况下及时就近调运生活物资,切实保障消费品流通不断不乱。建立完善重要商品收储和吞吐调节机制,持续做好日常监测和动态调控,落实好粮油肉蛋奶果蔬和大宗商品等保供稳价措施。 (三)创新消费业态和模式。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促进新型消费,加快线上线下消费有机融合,扩大升级信息消费,培育壮大智慧产品和智慧零售、智慧旅游、智慧广电、智慧养老、智慧家政、数字文化、智能体育、“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托育”、“互联网+家装”等消费新业态。加强商业、文化、旅游、体育、健康、交通等消费跨界融合,积极拓展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消费新场景。有序引导网络直播等规范发展。深入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创建。深化服务领域东西协作,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助力中西部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提升发展能力和消费水平。 二、全面创新提质,着力稳住消费基本盘 (四)积极推进实物消费提质升级。加强农业和制造业商品质量、品牌和标准建设,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推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支持研发生产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引领科技和消费潮流、应用前景广阔的新产品新设备。畅通制造企业与互联网平台、商贸流通企业产销对接,鼓励发展反向定制(C2M)和个性化设计、柔性化生产。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加强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管理和保护,培育更多本土特色品牌。 (五)加力促进健康养老托育等服务消费。深入发展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健康服务,积极发展中医医疗和养生保健等服务,促进医疗健康消费和防护用品消费提质升级。实施智慧助老行动,加快推进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产品开发,发展适合老年人消费的旅游、养生、健康咨询、生活照护、慢性病管理等产品和服务,支持开展省际旅居养老合作。加快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元化、规范化托育服务,引导市场主体开发更多安全健康的国产婴幼儿用品。 (六)持续拓展文化和旅游消费。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促进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全域旅游,推动红色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工业旅游、旅游演艺等创新发展,促进非遗主题旅游发展。组织实施冰雪旅游发展行动计划。优化完善疫情防控措施,引导公园、景区、体育场馆、文博场馆等改善设施和服务条件、结合实际延长开放时间。鼓励城市群、都市圈等开发跨区域的文化和旅游年票、联票等。深入推进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积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促进带薪休假与法定节假日、周休日合理分布、均衡配置。 (七)大力发展绿色消费。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反对奢侈浪费和过度消费,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广绿色有机食品、农产品。倡导绿色出行,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出行占比,推动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加快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大力发展绿色家装,鼓励消费者更换或新购绿色节能家电、环保家具等家居产品。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推动汽车、家电、家具、电池、电子产品等回收利用,适当放宽废旧物资回收车辆进城、进小区限制。推进商品包装和流通环节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循环化。开展促进绿色消费试点。广泛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等创建活动。 (八)充分挖掘县乡消费潜力。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县域商业体系。深入实施“数商兴农”、“快递进村”和“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等工程,进一步盘活供销合作社系统资源,引导社会资源广泛参与,促进渠道和服务下沉。鼓励和引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电商平台和现代服务企业向农村延伸,推动品牌消费、品质消费进农村。以汽车、家电为重点,引导企业面向农村开展促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新能源汽车和绿色智能家电下乡,推进充电桩(站)等配套设施建设。提升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文化体验、健康养老、民宿经济、户外运动等服务环境和品质。 三、完善支撑体系,不断增强消费发展综合能力 (九)推进消费平台健康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积极建设一批区域消费中心,改善基础设施和服务环境,提升流通循环效率和消费承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与国(境)外机构合作建设涉外消费专区。鼓励各地区围绕商业、文化、旅游、体育等主题有序建设一批设施完善、业态丰富、健康绿色的消费集聚区,稳妥有序推进现有步行街设施改造和业态升级,积极发展智慧商圈。推动建设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优化配置社区生活消费服务综合体。高水平办好“中国品牌日”、全国消费促进月等活动。支持各地区建立促消费常态化机制,培育一批特色活动品牌。持续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规划建设一批中国特色市内免税店。 (十)加快健全消费品流通体系。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体系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加强疫情防控措施跨区域相互衔接,畅通物流大通道,加快构建覆盖全球、安全可靠、高效畅通的流通网络。支持智能快件箱(信包箱)、快递服务站进社区,加强末端环节及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冷链物流,完善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设施条件,培育一批专业化生鲜冷链物流龙头企业。大力推广标准化冷藏车,鼓励企业研发应用适合果蔬等农产品的单元化包装,推动实现全程“不倒托”、“不倒箱”。健全进口冷链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加快区块链技术在冷链物流智慧监测追溯系统建设中的应用,推动全链条闭环追溯管理,提高食品药品流通效率和安全水平。针对进口物品等可能引发的输入性疫情,严格排查入境、仓储、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建立健全进口冻品集中监管制度,筑牢疫情外防输入防线。 (十一)增加就业收入提高消费能力。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各类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零工市场建设,支持个体经营发展,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健全灵活就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政策。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开展大规模、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加大普惠性人力资本投入力度。解决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问题。健全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稳步提高劳动者工资性收入特别是城市工薪阶层、农民工收入水平,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接续推进乡村富民产业发展,落实和完善对农民直接补贴政策,拓宽乡村特别是脱贫地区农民稳定就业和持续增收渠道。 (十二)合理增加公共消费。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紧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多元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提高教育、医疗、养老、育幼等公共服务支出效率。完善长租房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继续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和专项救助制度,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多样化综合救助方式。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四、持续深化改革,全力营造安全放心诚信消费环境 (十三)破除限制消费障碍壁垒。有序破除一些重点服务消费领域的体制机制障碍和隐性壁垒,促进不同地区和行业标准、规则、政策协调统一,简化优化相关证照或证明办理流程手续。稳定增加汽车等大宗消费,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的地区逐步增加汽车增量指标数量、放宽购车人员资格限制,鼓励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限购地区实施城区、郊区指标差异化政策,更多通过法律、经济和科技手段调节汽车使用,因地制宜逐步取消汽车限购,推动汽车等消费品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建立健全汽车改装行业管理机制,加快发展汽车后市场。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落实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措施。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 (十四)健全消费标准体系。健全消费品质量标准体系,大力推动产品质量分级。完善节能和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体系以及平台经济、跨境电商、旅游度假、餐饮、养老、冷链物流等领域服务标准。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5G)、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领域标准研制,加快超高清视频、互动视频、沉浸式视频、云游戏、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可穿戴等技术标准预研,加强与相关应用标准的衔接配套。 (十五)加强消费领域执法监管。深入实施公平竞争政策,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快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加大对虚假宣传、仿冒混淆、制假售假、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全面加强跨地区、跨部门、全流程协同监管,压实生产、流通、销售等各环节监管责任。加快消费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组织开展诚信计量示范活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加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平台经营者自主定价。继续加强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消费品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加大缺陷产品召回监管力度。加强重点服务领域质量监测评价。 (十六)全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大力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完善平台经济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持续优化完善全国12315平台,充分发挥地方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作用,进一步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完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进一步优化消费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不断提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效能。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全面推行消费争议先行赔付。广泛引导线下实体店积极开展无理由退货承诺。 五、强化保障措施,进一步夯实消费高质量发展基础 (十七)加强财税支持。统筹利用现有财政资金渠道,支持消费相关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更好以投资带消费。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标准,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节能产品等消费予以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研究进一步降低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需求旺盛的优质消费品进口关税。 (十八)优化金融服务。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发展普惠金融,探索将真实银行流水、第三方平台收款数据、预订派单数据等作为无抵押贷款授信审批参考依据,提高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和消费者贷款可得性。推动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强化县域银行机构服务“三农”的激励约束机制,丰富农村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农村商贸流通和居民消费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丰富大宗消费金融产品。鼓励保险公司针对消费领域提供保险服务。规范互联网平台等涉及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收费行为。 (十九)强化用地用房保障。加大土地、房屋节约集约和复合利用力度,鼓励经营困难的百货店、老旧厂区等改造为新型消费载体。鼓励通过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为快递物流企业提供土地。适应乡村旅游、民宿、户外运动营地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小规模用地需要,积极探索适宜供地方式,鼓励相关设施融合集聚建设。优化国有物业资源出租管理,适当延长租赁期限,更好满足超市、便利店等消费场所用地用房需求。支持利用社区存量房产、闲置房屋等建设便民网点。允许有条件的社区利用周边空闲土地或划定的特定空间有序发展旧货市场。 (二十)压实各方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强化协同联动,加强督办落实。国家统计局要完善服务消费统计监测,建立健全网络消费等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统计体系。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方案,切实推动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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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04, 2022

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多措并举推动中央企业提升采购交易集约化、规范化水平,推行“阳光采购”,采购交易的管理体系不断完善。2021年,中央企业采购总额超过13万亿元,辐射带动各类企业达到200余万家。这是记者从国资委日前召开的对标世界一流采购交易管理体系推进会上了解到的信息。 采购交易管理是中央企业压降成本费用、提升产品质量、深化治理腐败的重要抓手,是支撑带动产业链供应链发展、增强自主可控能力的重要环节。 会议信息显示,2021年,中央企业集中采购各项关键核心指标持续攀升,集中采购率、公开采购率、上网采购率和电子招标率达到88%、90%、80%和80%;通过加强供应商管理,有效降低央企经营成本,全年节约采购成本超过5400亿元;去年以来,中央企业200万元以上采购交易数据全部纳入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监测范围,国资委累计向企业提示各类风险问题近1700个。 值得注意的是,中央企业在寻源采购、履约供应、运行维护等关键环节,通过多点布局、拓展网络,不断提高反应速度,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持续增强。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看到,当前中央企业采购交易管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国资委副主任翁杰明在会上表示,必须针对采购交易中部分企业存在的限制充分竞争、了解市场价格不充分、对供应商管理不严等薄弱环节狠抓提升,并以采购为切入点全面提升企业供应链管理水平。 他强调,下一步,中央企业要完善基于数字化智能化的采购交易管控体系,建立健全面向更大范围的寻源询价机制,稳步推进企业采购管控体系与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实时连接,深入做好供应商管理信用体系建设,着力带动全社会构建高质量供应链体系,进一步提升治理腐败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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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04, 2022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起草并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分为九部分,共17条,就整合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资源,强化协同保护力度,优化协作配合机制等提出具体意见措施。其中,《意见》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授权确权和检察监督中的关联案件,保持密切沟通并互相通报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察机关要推进专利、商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纳入电子政务建设规划,依托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推动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实现有关案件行政、司法信息互联互通。 《意见》明确,要加大办案协作力度,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的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刑事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应当依法受理和审查并及时反馈案件处理情况。各级检察机关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应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移送同级负责专利商标执法的部门,相关部门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同级检察机关。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或提供线索,检察机关应依法审查并及时反馈。对于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对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察机关的指导和督促,围绕国家制定的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共同推进重点地区(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泛珠三角、成渝、海西、粤港澳大湾区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作办案、人才培养等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 《意见》还指出,要加强业务支撑、协助。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察机关要健全完善并充分利用双方已建立的专家咨询库和技术调查官人才库。检察机关建立的专家咨询库、检察研究基地等资源可以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共享;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及技术性事项的审查认定及需要委托鉴定的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推荐有关专家。双方共同推进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中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认定途径科学化、统一化,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为社会公众提供合理预期,降低维权成本。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就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答复。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核实注册商标信息的,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核实;需要核实涉案专利法律状态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各地设立的专利代办处申请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需要核实地理标志产品信息的,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进行检索查询。此外,还要建立人才交流机制。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互派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干部进行交流学习,深入推进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机制,通过人员交流学习促进双方业务的深度合作,降低沟通成本,提升保护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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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04, 2022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实施以来的数据,4月1日至15日已有4202亿元留抵退税款退到52.7万户纳税人的账户。为确保留抵退税政策精准落实,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大数据分析和风险防控,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税务监管新体系,将风险防控措施嵌入留抵退税业务办理全过程。 据了解,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各级税务稽查部门通过运用税收大数据加强分析、受理举报等方式,精准筛选疑点线索,对采取虚增进项、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露头就打”。 今年4月1日起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以来,全国税务系统上下联动,加强风险防控,筑牢防范骗取留抵退税的防线。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确保依法规范、高效快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同时,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进一步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将风险防控措施嵌入留抵退税业务办理的全过程,构建“事前预审、事中审核、事后抽检”的风险防控机制,对留抵退税纳税人风险进行全景扫描、精准画像,根据扫描画像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具体来看,税务部门事前对符合留抵退税申请条件的纳税人进行风险研判,对存在异常情况的纳税人进行约谈提醒、督促整改。事中对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的纳税人信息进行审核校验,对纳税人风险状况进行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分类办理。事后对已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加强跟踪管理,常态化开展风险分析,精准识别发现违规享受疑点企业,快速有效核实处置。对违规享受的追回已退税款,涉嫌骗取留抵退税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会同公安等部门,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严肃查处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特别是运用税收大数据精准发现、重拳打击团伙式造假虚开骗取留抵退税,为留抵退税政策落准落稳保驾护航。对非主观故意违规取得留抵退税的企业,约谈提醒,促其整改;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办,按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直接降为D级,采取限制发票领用、提高检查频次等措施,同时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延伸检查其上下游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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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04, 2022

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并答记者问。 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权利滥用和恶意诉讼行为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剑表示,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态度非常明确:既要严格依法保护,又要防止权利滥用,坚决防范和打击在知识产权取得和行使上的不诚信行为。 李剑介绍,人民法院提升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商标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双管齐下,坚决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中,对恶意抢注的商标依法予以撤销,从根源上制止恶意注册;在商标民事诉讼中,对于恶意注册的商标,因商标权人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依法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此外,出台防范恶意诉讼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以鲜明的态度和有力举措,坚决遏制恶意诉讼。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对于恶意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织密制度的笼子,让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偷鸡不成蚀把米”。 同时,注重公平合理确定权利边界。李剑介绍,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知识产权价值的凸显,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不断增多。在审理商标侵权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不断完善裁判规则,坚持公正合理保护,在依法保障权利人充分行使诉权的同时,也依法保护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所包含的商品通用名称、原材料名称等的权利。 “今后,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坚决遏制权利滥用的原则,推动营造知识产权诚信取得、诚信行使的良好法治氛围。”李剑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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