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07, 2022

习近平总书记在《之江新语》中指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企业无信,则难求发展;社会无信,则人人自危;政府无信,则权威不立”,提出“建立包括信用信息、信用评价、信用激励和失范惩罚机制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多次要求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信用贷款支撑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发展与完善,“守信获益,失信受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逐步健全。 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在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中专设一条强调“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编制出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完善信用信息标准,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 信用是市场经济健康、规范、有序的“基石”,信用制度是有效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增进社会合作、提高配置效率、防范经济风险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主体间的竞争愈发激烈,社会信用体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具有无可替代的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导向与约束功能。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与否,不仅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成熟与否的显著标志,而且为提升国民经济体系整体效能、为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和重要保障。 有序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信用价值的有效实现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为基础。这需要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息的共享整合机制,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推动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使信用资源得到更加科学、全面的统筹管理和价值评估,进而解决各类信用信息不对称和逐步消除“信息孤岛”。这需要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推进质量和品牌信用建设、完善流通分配等环节信用制度、打造诚信消费投资环境、完善生态环保信用制度、加强各类主体信用建设等方面构建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全国一体化信用服务平台网络。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鉴于我国涉及社会信用的立法散见于不同的部门法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迫切需要加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修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在立法权限内制定社会信用相关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通过信用立法明确“红黑名单”、严重失信的边界,同时防范惩戒泛化、扩大化,规范完善各领域各环节信用措施,切实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 形成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合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以政府为主导的顶层设计和有效监管,也需要市场主体的自律和配合。为此,应围绕市场经济运行各领域各环节,对参与市场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等各类主体,依法加强信用建设。不断完善信用记录,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健全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长效机制,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和各类主体的自觉追求。 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进程中,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以健全的信用机制畅通国内大循环、以良好的信用环境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以有效的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才能充分激发信用在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巨大潜能,释放出助推个人成长、社会进步、国家强盛的巨大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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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07, 2022

2022年7月12日上午,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合作机制(以下简称:合作机制)第七次联席会在京召开。中央网信办社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中消协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合作机制成员单位代表等50余人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上半年,合作机制扎实推进炒信失信治理、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创建活动和相关标准化研制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下半年,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要求,持续推进平台经济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喜迎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会议要求,合作机制成员单位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要加强协调联动,推进合作机制规范高效发展;要总结经验成效,推动合作机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会议还审议吸纳了搜狐和Boss直聘为合作机制新成员单位。此次吸收新成员后,合作机制的队伍进一步扩大,目前有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和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39家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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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07, 2022

近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银行机构要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规模,重点支持高技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围绕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增加信用贷、首贷投放力度。 《通知》共九方面内容,包括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优化重点领域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接续支持恢复发展的金融政策、强化保险风险保障和资金运用、提高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增强金融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加强金融监管和政策协调等。 《通知》指出,银行机构要聚焦制造业发展的薄弱环节,用好用足现有金融扶持政策,积极帮扶前期信用良好、因疫情暂时遇困的企业,避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制造业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倾斜,适当放宽延期期限。用好普惠小微贷款增量奖励、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缓解制造业小微企业流动性资金困难。 《通知》强调,银行机构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明确职责部门和任务分工,优化制造业经济资本分配和考核权重设置,合理界定尽职认定和免责情形,引导金融资源向制造业倾斜。规范融资各环节收费和管理,严禁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度下放贷款审批和产品创新权限,优化评审评议流程,提高分支机构“敢贷愿贷”积极性。 《通知》还提出,银行机构要做实贷款“三查”,严格制造业贷款分类,真实反映风险情况。做好信贷资金用途管理和真实性查验,切实防范发生套取和挪用风险。坚决防止通过票据虚增贷款规模、资金空转。鼓励依法合规通过核销、转让等方式,加大制造业企业不良贷款处置力度,有序退出“僵尸企业”。保险机构要加强资本管理和资本约束,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有效识别管理各类风险,健全审慎稳健资金运作机制,防范风险跨行业传递。坚决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全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着力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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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07, 2022

为规范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及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行为,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建立健全企业债券市场信用体系,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7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2021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本次信用评价期限为2021年1月1日~12月31日,评价对象为在评价期限内作为主承销商,参与过企业债券承销或承销的企业债券仍在存续期内的承销机构,以及开展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 对于信用评价的实施,通知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具体实施企业债券年度主承销商及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被评价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及相关参评机构、专家应予以配合,中央结算公司和交易商协会应分别就评价结果和评价相关情况与受评机构进行沟通、反馈。 同时,为确保评价指标体系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2021年度评价指标分为风险防控指标,信用行为指标,服务实体经济指标,以及省级发展改革委及机构、专家评价指标四个板块,部分评分内容在以往年度基础上进行优化调整,具体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案由中央结算公司和交易商协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评价结果,对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鼓励和支持评价结果优良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债券工作,在政策研究、品种创新、业务培训等方面提供更多机会和条件。对于评价结果靠后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加强日常监管,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将及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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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07, 202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开展2021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 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2〕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为规范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及信用评级机构业务行为,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建立健全企业债券市场信用体系,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开展2021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价期限和评价对象 本次信用评价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对象为在评价期限内作为主承销商,参与过企业债券承销或承销的企业债券仍在存续期内的承销机构,以及开展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 二、信用评价的实施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分别具体实施企业债券年度主承销商及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被评价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及相关参评机构、专家应予以配合,中央结算公司和交易商协会应分别就评价结果和评价相关情况与受评机构进行沟通、反馈。 (二)为确保评价指标体系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2021年度评价指标分为风险防控指标,信用行为指标,服务实体经济指标,以及省级发展改革委及机构、专家评价指标四个板块,部分评分内容在以往年度基础上进行优化调整,具体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案由中央结算公司和交易商协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发布。 (三)参与评价的主承销商应按要求提供2021年度企业债券发行承销及存续期管理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填报评价相关材料;信用评级机构应按要求提供2021年度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填报评价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应保证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如有瞒报、漏报、虚报情形,一经查实,将取消本次信用评价资格,并将情况记入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及责任人信用记录,同时在本次评价报告中予以通报。 (四)参与评价的机构和专家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的企业债券业务开展情况和信用行为,并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可能影响市场评价公正性的有关信息,如与评价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相关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不得通过不正当方式影响评价工作。 (五)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报送的评价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相关机构评价表应加盖单位公章或部门公章,专家评价表应由本人签名。上述材料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扫描版)按时反馈。主承销商信用评价材料反馈至中央结算公司(邮箱qyzxp@ccdc.com.cn;联系电话010-80998562;传真010-66069350);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材料反馈至交易商协会(邮箱qyzpjpj@nafmii.org.cn;联系电话010-66539263;传真010-66538035)。 三、评价结果的运用 根据评价结果,我委将对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鼓励和支持评价结果优良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债券工作,在政策研究、品种创新、业务培训等方面提供更多机会和条件。对于评价结果靠后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我委将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加强日常监管,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将及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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